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的十二条措施实施细则
鼓楼区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鼓楼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鼓楼区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二项政策的通知》(鼓委〔2017〕41号)中《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的十二条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在鼓楼区、税收在鼓楼区缴交的企业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章 扶持政策、认定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三条 科技创新企业扶持
(一)扶持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纳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二)认定条件
奖励条款所涉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奖励依据。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3.相关荣誉、资质认定(公示)文件复印件;
4.《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1)》(附件1)。
第四条 科技进步奖项扶持
(一)扶持政策
对新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辖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科技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辖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认定条件
奖励条款所涉及国家、省科技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奖励依据。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3.相关荣誉、资质认定(公示)文件复印件;
4.《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1)》(附件1)。
第五条 研发机构扶持
(一)扶持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认定条件
1.奖励条款所涉及企业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奖励依据。
2.奖励条款所涉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以国家、省、市经信部门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奖励依据。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3.相关荣誉、资质认定(公示)文件复印件;
4.《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1)》(附件1)或
《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2)》(附件2)。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或平台扶持
(一)扶持政策
对新设立或新入驻的经省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平台,按注册资本分档次给予扶持奖励。注册资本实际到位:20-50万元(含2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奖励;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认定条件
1.奖励条款所涉及技术转移机构或平台为新设立或新入驻鼓楼区,且经省级以上技术转移资质认定机构认定,以相关技术转移资质认定机构认定文件为奖励依据;
2.按注册资本分档次给予扶持奖励,注册资本为实际到位资本。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3.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相关荣誉、资质认定(公示)文件复印件;
5.《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1)》(附件1)。
第七条 研发经费投入扶持
(一)扶持政策
对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以上在我区“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等相关表格,研发(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且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对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5%(含25%),分档次给予扶持奖励。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500-20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奖励;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认定条件
1.奖励条款所涉及的奖励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辖区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单位,且需连续两年以上在我区“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等相关表格;
(2)研发(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
(3)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对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5%(含25%)。
2.奖励金额以上报统计部门最终符合统计制度规定的研发(R&D)经费投入额为奖励依据,相关数据由区科技局向区统计局统一征询(企业无需自行向区统计局查询),区统计局配合提供。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3.研发经费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4.《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1)》(附件1)。
第八条 优秀创新产品及重大技术装备扶持
(一)扶持政策
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其中属我区企业所有的,按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1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应用我区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1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认定条件
1.奖励条款所涉及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以省、市经信部门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奖励依据;
2.奖励金额以省、市经信部门补助金额下达相关文件为标准。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3.获得省市补助金额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荣誉、资质认定(公示)文件复印件;
5.《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2)》(附件2)。
第九条 优势知识产权企业扶持
(一)扶持政策
对新列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企业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福建省专利导航试点企业,并已开展相关专利导航工作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二)认定条件
1.奖励条款所涉及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福建省专利导航试点企业、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依据;
2.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奖励,奖励对象为被列入福州市贯标企业名单并经过贯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或通过贯标再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不重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3.相关荣誉、资质认定(公示)文件复印件;
4.《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1)》(附件1)。
第十条 自主研发发明专利扶持
(一)扶持政策
对发明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每件奖励3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
(二)认定条件
1.“对发明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每件奖励3万元”条款中所涉及奖励对象仅限于企业,不针对个人。
2.“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条款中所涉及的奖励,以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相关认定文件为依据;补助金额以市级补助金额为依据,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3.获得市补助金额相关证明材料;
4.发明专利国外授权证书或发明专利国内授权证书(1-2页)复印件;
5.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相关证明材料;
6.《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1)》(附件1)。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平台及服务机构扶持
(一)扶持政策
对由省、市、区科技相关部门牵头搭建落户鼓楼辖区且经区科技局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给予运营经费扶持3年,每年5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认定条件
1.奖励条款所涉及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需为由省、市、区科技相关部门牵头搭建落户鼓楼区,且需经区科技局备案。
2.奖励条款所涉及“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奖励依据。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3.相关荣誉、资质认定(公示)文件复印件;
4.《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1)》(附件1)。
第十二条 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扶持
(一)扶持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二)认定条件
奖励条款所涉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奖励依据。
(三)申报材料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3.获得省市补助金额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荣誉、资质认定(公示)文件复印件;
5.《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1)》(附件1)。
第十三条 创业创新活动扶持
(一)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有预先在区科技局进行活动备案且报送相关活动方案的,按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二)认定条件
1.奖励条款所涉及奖励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奖励条款所涉及创业创新活动扶持,奖励对象为鼓楼区经认定的众创空间;
(2)开展相关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且预先在区科技局进行活动备案,报送相关活动方案;
2.奖励金额以市奖励经费下达相关文件为依据。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3.众创空间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4.相关活动方案(明确体现时间、地点、活动名称);
5.获得市补助金额相关证明材料;
6.《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1)》(附件1)。
第十四条 省级创新券扶持
(一)扶持政策
对获得省级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省认定补助创新券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二)认定条件
1.奖励条款所涉及获得省级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依据。
2.奖励金额以省奖励经费下达相关文件为依据。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3.获得省补助金额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荣誉、资质认定(公示)文件复印件;
5.《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1)》(附件1)。
第四章 审核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审核确认
1.研发经费投入扶持措施中,所涉及的企业研发(R&D)经费投入最终数额由区统计局配合提供。
2.研发机构扶持措施中所涉及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资格,优秀创新产品及重大技术装备扶持措施中所涉及相关荣誉资格,由区经信局进行确认,相关申报材料由区经信局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报送至区科技局。
3.其它扶持措施,由区科技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建议,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履约保障
1.申请政策扶持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鼓楼区,且不改变在鼓楼区纳税义务,否则鼓楼区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2.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政策的,鼓楼区有权收回全部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此前已享受过相关类别奖励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差额补助奖励,享受单项优惠政策。此前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注册地与税收缴交地不一致时,以税收缴交地为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鼓楼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