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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沙市开福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长沙市开福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沙市开福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长沙市开福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发展战略,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开福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行文认定为准,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认定为准。申报奖励单位须向区科技局提供相关认定文件及企业税务登记、工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为对首次认定或新迁入开福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到期重新申报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六条  区科技局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组织实施,每半年度集中办理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所涉条款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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