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 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 “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原创性科技攻关,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湖南湘江新区 (以下简称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 [其中第 (二) (三) (四)
(八)条政策条款适用于直管区、托管区和统筹区,其他政策条款适用于直管区和托管区]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鼓励企业提升研发能力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拥有市级 (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二)支持企业承担重大项目与关键技术攻关
1. 支持承担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经新区推荐或备案,企业承担立项总金额且要求财政全额补助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 (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新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国家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 对新区本级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 “揭榜挂帅”项目,当年按实际到位项目资金不超过2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对同一项目,配套资金与新区本级立项后不重复支持。
(三)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当年新获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支持10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获湖南省技术发明奖或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支持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四)鼓励优秀知识产权创造和运营。对获得当年度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取得较显著的转化运用成效的,采取事后补助专项经费支持。
(五)支持科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1.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给予50万元支持。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支持。
2. 对新区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服务新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且当年累计完成服务金额在100万元 (含)以上的,给予每家10万元支持。
3. 对经向新区报备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服务新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当年累计完成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达到2亿元 (含),给予2万元支持,每递增1亿元,增加1万元支持,单一机构支持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开展高水平产学研合作
1. 对新区内法人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间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的,按当年累计的实际到账资金总额,给予新区内买方 (委托方)2%支持、卖方(受托方)1%支持,单个主体支持不超过50万元。
2. 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在新区实现产业化,其技术合同认定经登记备案且技术合同交易额50万元 (含)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2%支持新区实施企业,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资源开放共享。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放的省级及以上平台,按对校 (企)外年度服务总额5%予以支持,单个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依据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开展专利许可工作,签订 《专利开放许可合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登记的,按开放许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数量给予5000元/件的支持,单一主体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八)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
1. 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国家产业创新中心,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2. 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支持100万元、50万元;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平台),分别一次性支持60万元、20万元。
(九)大力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省科技厅备案,连续三年每年支持100万元。对联合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基础性、前沿性研究的,可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加大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人才引进、研发设备购置等方面。
(十)加快孵化器 (众创空间)等双创基地提质增效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支持5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支持30万元。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 A 类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支持10万元;评定为省级 A类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支持5万元。
2. 对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含重新认定)5家 (含)以上的,按1万元/家给予孵化器支持,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新增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企业,按10万元/家给予孵化器支持,单个孵化器每年支持不超过30万元;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按5万元/家给予孵化器支持。
3. 对孵化器用于培育孵化企业所产生的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每达到50万元,给予7万元支持;对在孵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每达到100万元,给予孵化器5万元支持;对新引进新区外科技企业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300万元 (含)以上的,给予孵化器和企业一次性各30万元支持。
五、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十一)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支持10万元。重新认定的,一次性支持5万元。
六、支持引进培养科技人才
(十二)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能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从事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投融资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到新区创新创业的,积极支持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并按新区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加快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聚集国内外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按新区相关政策给予引才奖励。
(十三)支持企业培养科技人才。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100万元、60万元;对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七、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十四)鼓励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促进金融机构聚集发展,成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对优质企业倾斜信贷资源,经新区认定的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获得信用贷款的,可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引导优质企业走向资本市场,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及创新服务。
八、其他事项
(十五)本政策与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支持;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十六)新区直管区包括岳麓区全境;托管区包括望城区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统筹区包括宁乡经开区、望城经开区、宁乡高新区、湘江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宁乡和望城其他区域以及岳阳湘阴片区、湘潭九华片区。
(十七)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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