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新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长江新区科技创新,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现制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大力引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落户长江新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企业拥有有效自主发明专利,正常开展业务且落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按照企业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50%,给予最高6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分三年,每年分别按企业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60元/平米/月)的100%、50%、50%,给予2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
第二条 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但未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每户1万元申报补贴。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及“瞪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在给予科技“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首次进规的科技“小巨人”、“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发展。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长江新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武汉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的新入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的新入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实施科技贷款贴保贴息。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获得银行科技贷款的,按照实际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创新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年度按照财政经费的100%给与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国拨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拨或市拨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区内主持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市拨经费的100%给与配套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市拨经费的100%给与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获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市拨经费的100%给与配套奖励,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武汉市级创新平台,按照市拨经费的20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对在新区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按市现行政策执行,在市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第七条 建设双创孵化载体。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使用和租赁闲置厂房及楼宇建设双创孵化载体,经登记备案,按照实际装修改造费用的50%,分两年给予双创孵化载体装修补贴,单个载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双创孵化载体引进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培育的入驻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引进或首次认定1家,给予双创孵化载体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对新落户长江新区并且首年在区内有服务业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登记备案,分两年给予总额1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辅导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国家、省、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中介机构进行奖励,每辅导(通过)新认定1家,给予3万元奖励;每辅导(通过)重新认定1家,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第九条 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新区内转移转化,企业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100%给予配套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对在新区技术合同登记站登记且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年每家最高补贴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举办成果转化及创新交流活动。 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双创孵化载体、投融资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单位举办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经新区科创部门备案并审核通过,活动规模不少于20家企业,成果转化签约项目不少于5项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每场活动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在新区范围内举办的专业性学术交流研讨会、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峰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国际交流活动,经管委会备案并审核通过的,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60%给予支持,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关系均在长江新区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未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新区多项政策的,或者享受的政策与新区已出台招商引资或“一事一议”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新区科创局负责执行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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