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修订版)
第一章 科创产业
第一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1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营业收入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研发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研发补助。
1.2对在省科技部门备案的潜在瞪羚企业、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研发补助。
1.3支持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营业收入0.5亿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年营业收入总额1%的发展补贴;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年营业收入总额2%的发展补贴。
1.4区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提供总计不低于200个“0”租金创业工位(最长二年),用于支持普通高校在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生)就业创业。
1.5对于入驻皇姑区指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00%的租金优惠。
第二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
2.1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皇姑区新设立且符合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研发机构,按照上级经费补助的30%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等企业创新平台,符合皇姑区主导产业方向且在市级科技部门立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支持。
2.2对省、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含筹),按省、市级补助金额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最多三年(省、市级不兼得)。
2.3对省级备案的离岸、域外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区级以上备案的离岸(域外)创新中心举办的跨区域或市级以上双创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对区级以上备案的离岸(域外)创新中心,每累计引进域外科技企业在我区缴纳社保员工10人,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累计最高 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各类双创载体及创新园区建设
3.1对新获得市科技局补助资金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按照市补助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和20万元;被省科技厅备案为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被科技部新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3.2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对年度入驻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额在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运营机构给予运营奖励。其中500元(含)至1000元的,按税收总额的5%给予奖励;1000元(含)至3000元的,按税收总额的10%给予奖励;3000元(含)以上的,按税收总额的15%给予奖励。
3.3在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每引进或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备案瞪羚企业、省级备案独角兽企业,奖励载体运营机构5万元、20万元、50万元;累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备案瞪羚、独角兽企业达到20家(或三年内累计达到10家)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之后每增加10家奖励10万元。
3.4对在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新引进创新平台的,给予载体运营机构补贴。引进经市级以上认定为孵化器或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20万元补贴;引进经市级以上备案为众创空间的给予10万元的补贴。
3.5对于与全国优质园区运营商合作建设且主题特色鲜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给予最长五年的租金补贴。
第四条 支持融合企业发展
4.1获得市级以上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其中晋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5万元,经市工信局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再奖励5万元。
4.2通过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融合园区等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文创产业发展
5.1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项目和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旅游重大项目,形成税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5.2获评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比照省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鼓励社会自有物业建设文化产业园区,获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运营方20万元补贴。
5.3对改造历史建筑、工业遗存、老旧厂房等投入500万元(含)以上且成为特色文化(体育)IP街区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方奖励。
5.4对于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且纳入统计的,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度形成的区级财力总额的30%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创产业园区
第六条 支持辽宁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区建设
6.1给予产业园运营方连续三年全额房租补贴;给予产业园运营方每年300元/平方米运营补贴;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产业园运营方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2000元/平方米。
6.2产业园每引进1家全国信创行业头部企业,奖励产业园运营方20万元。
6.3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信创产业园,分别一次性奖励产业园运营方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6.4对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年度全口径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度形成的区级财力总额50%给予奖励。
6.5鼓励园区内企业参与技术研发、建设应用场景项目,经认定的优秀应用场景转化项目,对该项目形成的区级财力总额的100%给予奖励。
6.6根据产业园区的发展需要和国家、省、市信创产业相关政策,及时对本政策予以补充和调整。
第七条 加大辽宁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区人才引进力度
7.1对入驻产业园区企业的高管和首席工程师给予薪酬奖励和租房补贴,薪酬奖励标准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10%,租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0元,补贴期限为三年;同时,优先安排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在我区所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7.2对入驻产业园区企业新引进的大学毕业生给予租房补贴,标准为学士每月1500元、硕士每月2000元、博士每月3000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7.3对入驻产业园区企业新引进的专业型骨干人才,全年三分之二以上工作日在园区内企业工作的,给予骨干人才一次性年生活补贴6万元。
第三章 总部与楼宇经济
第八条 发展总部经济
8.1对新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金融总部除外),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度形成的区级财力总额的40%给予奖励。
8.2 对新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金融总部除外),五年内不转出皇姑区,其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 1500 元/平方米给予最高 1500 万元补助,补助金额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不超过当年形成区级财力总额的50%);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500万元(不超过当年形成区级财力总额的50%)。
8.3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科创类相关行业50强在皇姑区注册并独立核算的,形成年度区级财力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按其形成区级财力总额的40%给予奖励。
8.4总部企业引进其投资占股5%(含)以上的产业链相关联企业,连续三年按引进企业形成区级财力总额的5%给予奖励。
第九条 支持楼宇企业发展
9.1对新引进楼宇内符合皇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具有贡献型企业,年度区级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其区级财力总额的30%、40%、50%给予奖励。
9.2统一产权、统一物业管理的楼宇,入驻企业(在区内注册纳税)的建筑面积达到70%以上,且楼宇年度区级财力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楼宇内企业形成的区级财力总额的5%给予楼宇运营(物业)方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楼宇运营
10.1 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楼宇,入驻的企业符合皇姑区产业发展方向,其同行业或相关产业实际办公楼宇面积达到楼宇总建筑面积50%(含)以上,按楼宇内企业形成的区级财力总额的5%给予楼宇运营(物业)方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10.2对盘活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闲置商业载体,取得其五年以上使用权且属地经营,给予该盘活商业载体的市场主体最长五年、最高100元/平方米房租补贴。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加快促进金融业态聚集发展
11.1对新入驻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
11.2对新入驻的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入驻的其他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11.3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支行、支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按照其区域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11.4对于年度实现区库税收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区库税收较上一年度增幅10%(含)以上的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企业,给予其增幅部分形成区级财力的20%奖励;对于年度实现区库税收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区库税收较上一年度增幅10%(含)以上的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企业,给予其增幅部分形成区级财力的10%奖励。
11.5对新入驻的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租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最高800元/平方米给予租房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融资
12.1对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以及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的,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补助,其中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阶段补助1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阶段补助200万元;完成上市后补助100万元。
12.2对于新挂牌的“新三板”企业,经市金融部门备案后分阶段给予补助。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补助5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补助100万元;进入精选层并成功发行股票的补助150万元(以上补助不兼得)。对于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补助,最高100万元。
12.3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符合皇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经市金融部门认定备案后,分阶段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其中成功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大股东增资除外),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股权投资
13.1对直接投资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累计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扣除省、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满一年的,按其投资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按投资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人才保障
第十四条 实施人才薪酬奖励
14.1对在皇姑区注册且年入区库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企业年入区库纳税额每达到1000万元可推荐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10%给予薪酬奖励,个人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
14.2对在皇姑区注册且年入区库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每个企业推荐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8%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
14.3对在皇姑区注册且年入区库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500万元、且当年度入区库纳税额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每个企业推荐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
14.4对工资薪金所得在皇姑区纳税,且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高薪酬类人才,按上年度在皇姑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
第十五条 实施人才租房补贴
15.1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的“双一流”大学和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生,以及区教育局面向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招聘的毕业生,给予租房补贴,标准为学士每月1500元、硕士每月2000元、博士每月3000元,期限为三年。
第十六条 对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对皇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由区政府统筹衡量,颁发书记、区长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以上各项政策条款不可兼得。对同时符合享受两个以上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扶持政策核定扶持资金,且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入区库税款形成的区财力总额(科创产业、信创产业园区、人才保障除外;科创产业同一运营主体3.1、4.2条款不可兼得);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解决。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废止;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分别由区科技局、工信局、文旅局、商务局、金融发展局、人社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实施办法(细则)负责解释;本政策将根据实施情况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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