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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桂科基字〔2019〕94号

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桂科基字〔2019〕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对创新型广西建设和新旧动能转化的支持,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广西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广西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产业新旧动能转化的重要平台,是实现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基地,是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集聚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坚持依托企业为主、其他具有一定产学研合作基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辅的原则,坚持“自主管理、自主投入、自我建设”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结合,突出成果转化”的原则,坚持突出工程中心的技术或产业领域具有唯一性、权威性、引领性的原则,坚持“开放、流动、协同、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工程中心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制定工程中心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规程。

       (三)编制、组织实施全区工程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四)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申报认定、绩效评估、调整撤销等工作。

       第五条  区直有关部门或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是工程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部门、本地区工程中心的申报。

       (二)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配合科技厅做好对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等管理工作。

       (三)为依托单位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工程中心运行。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以及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和建设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

       (三)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主任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四)组建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聘任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五)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

       (六)代表工程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工程中心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

       第七条  工程中心是在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科研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二)围绕自身定位,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推动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实行开放服务,承接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业务,并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服务。

       (四)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加强与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其他类型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共建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拟申报的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对象:在广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研发方向:定位清晰,有明确的研发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广西社会经济发展重要产业方向开展研发,区域优势特色明显,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

       (三)人才队伍:研发团队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人才培养渠道畅通。技术带头人应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意识。拥有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八桂学者、中高级职称等固定研发团队人员20人以上。

       (四)科研能力:有较强研发基础,具备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内主持或参与国家、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近三年内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主持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或授权发明专利(含已转让)等共计10项以上。

       (五)硬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发条件,科研集中用房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1000万元以上(除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工程中心外)。

       (六)资金投入:依托一级法人单位,且已正常运行二年以上。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前三年连续投入建设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七)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已设立首席技术官并按规定在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同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销售收入在20亿元至100亿元企业,比例不低于2%,销售收入在100亿元至20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销售收入在200亿元至30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销售收入在300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0.5%。

       (八)依托单位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其专业方向须与广西重点产业紧密结合,须与1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近三年来累计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3项,或登记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或接受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入账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条  工程中心认定程序:

       (一)科技厅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发布《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年度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依托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填写《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需本企业所聘任并向科技厅完成备案的企业首席技术官审核签字,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三)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拟定推荐名单,报送至科技厅。

       (四)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研究拟认定工程中心名单。

       (五)拟认定工程中心在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厅发文认定。

       (六)科技厅对认定的工程中心授予“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作统一牌匾。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支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维护和更新、自主创新研究以及人才培养。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聘任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2届。对于未按要求履责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管理委员会,主要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审定工程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工程中心负责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应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六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由依托单位推荐、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并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对工程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专家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参会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发方向设立自主研发课题,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自治区大型科研协作共用网,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利用工程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标准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工程中心名称。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工程中心应在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填报《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年报》,经依托单位审核后随年度考核结果一并报科技厅备案。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部分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工程中心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科技厅对工程中心实行绩效管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主要对工程中心近三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运行期内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基本条件,而且建设成效有显著提升和较大进步。主要绩效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依托单位条件保障与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优先安排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保留工程中心称号。

       (三)评估结果为整改的,予以通报并给予一年的整改期限。由依托单位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整改。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由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整改验收。整改期间没有明显进步的,将予以取消工程中心称号。

       (四)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二次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取消工程中心称号。

       (五)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工程中心资格的,由依托单位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整改。两年后,如自评达到本办法第九条基本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工程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名称或共建单位名称)”,英文名称为“Guangxi ×× Research Center of Engineering Technology(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原《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桂科计字〔2014〕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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