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闽就业创业(含有意来闽的待引进人才)。
B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
2.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长江学者”称号获得者);
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7.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8.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
9.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10.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1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团队入选的须为团队带头人;不含短期项目入选者);
12.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B类人才,含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
13.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
(二)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14.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下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15.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
1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1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8.原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
19.原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
20.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
2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负责人;
2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2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支持项目或集成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重点项目或集成项目、中心项目)负责人;
2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25.教育部、科技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项目负责人;
26.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
27.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外籍负责人;
28.国家一级学会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
29.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30.中国企业100强(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控股二级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1年以上,或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集团公司中层正职及控股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注:本条仅限引进人才;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入选)
31.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附录第2条)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32.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附录第8条)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33.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附录第9条)高级成员;
34.国际著名投资机构(见附录第10条)首席类负责人;
35.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200大学的学院院长,或教授1年以上,或副教授3年以上;
36.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见附录第5条)总编(主编)。
(三)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37.中国青年科技奖;
38.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奖;
39.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40.人社部、教育部“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41.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4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4.国家卫生健康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5.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
46.全国名中医;
47.中宣部保留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相应获得者(见附录第6条);
48.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获奖作品排名第一主创人员;
49.中国质量奖个人奖;
50.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51.中华技能大奖;
52.世界技能大赛金牌;
53.由我省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一至三名次的现役运动员;
54.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四)近5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对应奖项直接入选B类人才。
(五)各设区市每年从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的行业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中各选出10家左右企业(共30家),根据岗位紧缺度、员工贡献度、业绩表现等因素,每家企业每年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序推荐不超过2名骨干人才。各设区市每年可从上述推荐人选中自主认定不超过5名B类人才。人选须备注“自主认定”。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组织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报备省委人才办。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同级财政各承担50%。
(六)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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