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扶持办法》的对象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现代服务业组织或机构(房地产企业除外)。适用范围:基础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公共性服务业;重点包括信息服务、专业服务、专业会展、文化创意、教育医疗等行业及其他带动能力强的功能型、平台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机构。
其中,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企业行业类别,按照企业实际主营业务进行分类,综合考虑统计口径、注册登记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界定。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本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含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进出口环节税除外,税额以税款入库期计算。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在本区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第二章 总部企业奖
第三条 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可享受总部政策落户奖、经营贡献奖、提升能级奖、办公用房补贴等奖励,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第四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予以落户奖:
(一)对于在本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在本区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达到800万元的,奖励150万元;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
(二)对于在本区新落户注册或经认定的会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评估、税务、建筑测量、检验检测、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企业,无违规执业不良记录的,按照上一年度在本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在本区纳税总额达到60万元的,奖励2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180万元的,奖励6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32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65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
(三)对于在本区落户注册或经认定的国际及港澳台的会计、律师(含联营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调解、评估、税务、建筑测量、检验检测、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企业,无违规执业不良记录的,按照上一年度在本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在本区纳税总额达到170万元的,奖励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32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65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1200万元的,奖励3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1700万元的,奖励500万元。
第五条 (一)《扶持办法》所指“落户”,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或专业服务机构获批准设立时间)。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
(二)申请《扶持办法》第四条专业服务项目落户奖的企业需在政策有效期提出申请。
(三)对于专业服务企业,由商务局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评定标准,并负责提出发放落户奖的安排方案,汇总后提请评审小组会议复核。
(四)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在一定年限内达到认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本实施细则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六条 《扶持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是指:
(一)审计评估服务,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记账代理、税务代理等;
(二)法律和仲裁服务,包括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调解等;
(三)建筑测量服务,包括招标及代理、造价咨询、技术设计咨询等;
(四)检验检测服务,包括从事动植物、工业产品、食品等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认证等;
(五)咨询服务,包括规划咨询、认证咨询、信息咨询、工程咨询、投资咨询、经济咨询等;
(六)其他中介服务,包括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
第四章 非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第七条 (一)对于在本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对于在本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从2017年起给予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30%的奖励。
(二)上述在本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是指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
(三)营业收入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本区形成的营业收入。地方经济贡献指由地方经济贡献认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五章 人才奖
第一节 骨干人才奖励
第八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
第九条 就职于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领域的骨干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科研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第十条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可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或按照税负差额申报奖励补贴,由区人社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核算后按照数额较高的计算方式给予奖励。
按照税负差额申报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香港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
(二)对澳门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
(三)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第十一条 骨干人才奖励参照人才政策制订部门具体印发的政策为准。
第二节 高管人才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高管人才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其中,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高管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第十三条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对本区经济贡献的60%(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第三节 国际及港澳台专业服务专才奖励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及港澳台专业服务专才,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10万元奖励。申请条件如下:
(一)专才本人具有国际通行互认的专业证书、资质,上一年度在南沙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二)由专才本人和所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将奖励方案汇总后报招商主管部门,并由招商主管部门提请分管招商主管部门工作的区领导牵头组成的评审小组会议复核。
第六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五条 对于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非总部企业,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且在本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3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扶持办法》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房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十六条 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七章 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一)《扶持办法》第八条所称“服务业行业协会”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对本行业发挥明显的管理作用的服务业行业协会,如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利等。
(二)《扶持办法》第八条所称“人才培训项目”、“人才培训基地”是指落户在南沙并在《扶持办法》第二条列举的服务业领域范围内具有行业示范性、带动性的平台项目。
(三)《扶持办法》第八条所称“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论坛赛事”是指:符合本区现代服务业产业扶持发展方向,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经本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国际性大会、论坛、赛事等活动。
第十八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认定的有关条件、程序说明:
对服务业行业协会、培训项目及基地、论坛、赛事。由商务局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评定标准,并负责提出发放补助经费的安排方案,商务局汇总后提请由分管招商工作的区领导牵头组成的评审小组会议复核。具体奖励标准及金额一年一核。
第八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奖励的企业,以各部门公告的时间为准,向区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现代服务业非总部型企业的认定与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区政策兑现窗口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商务局根据核实的企业数据,提出非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其中,骨干人才奖励的资金由人社部门协助提供。商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高管人员名单、高管个人经济贡献情况,以及核定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额度提交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拨付高管奖,并将已拨付的高管奖励额相关数据反馈商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以最终核算需拨付企业的经营贡献奖额度。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政策兑现系统对支持对象的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商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商各执法部门核查企业(机构)上一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三)评审小组审议
商务局提出奖励企业名单、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提请由分管招商工作的区领导牵头,会同发改、金融、科技、工信、组织部、人社部门、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税务、项目引进部门等部门组成扶持评审小组,审议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四)拨付奖励资金
商务局根据评审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提供对企业奖励金额的审批文件,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五)事后抽查
商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 《扶持办法》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直接划拨至广州南沙人才卡实体卡账户,其他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获得《扶持办法》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如电费、燃油费等。
第二十三条《扶持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按区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扶持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给予奖励。
申请奖励金的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奖励的企业,按政务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且须于扶持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或达到扶持要求及承诺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前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按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提供原件给政策兑现窗口进行核验,并加盖“与原件相符”。
第二十九条 (一)符合现代服务业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时(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或个人获得的奖励,应扣除上级奖励扶持政策中需区财政承担的部分。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商务局会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现代服务业非总部型企业认定初审、奖励资金的提请。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负责统一收取企业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并对注册作形式审查,确定企业登记情况。
区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统计关系等情况。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由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发放,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税务局负责复核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应税收入数据。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企业购置房屋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复核支持对象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复核是否已享受本区其他产业资金和市级产业资金支持。
各执法部门负责核查企业(机构)、人才上一年度的违法违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扶持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投促〔2017〕5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具体事项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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