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盛高企网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可以按照优惠税率抵免吗?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可以按照优惠税率抵免吗?

       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2019年取得香港境外子公司股息红利收入1亿,在香港已经按照16.%税率缴税,故而A公司未进行申报,这样是否存在涉水风险?

       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的规定,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自行使用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在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时明确: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就是说,不是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分回利润都可享受按15%计算抵免限额,而符合这一条件的情形必须是居民企业从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因为只有境外分支机构才有可能符合“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实际经营中,很多企业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但是其设立的境外子公司,本身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时候,本未将境外公司的收入、成本、利润纳入高新技术企业指标计算,故而在取得境外分红所得的时候,就不能适用15%的优惠税率,如果是境外的分支机构,由于高新企业指标需要纳入范围,故而境外分支机构的分红则可以适用15%的税率进行抵免。

       通过以上分析克制,A公司应该按照25%-16.5%的税率进行补缴企业所得税。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