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免退税资格,根据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申报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书(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二)签字盖章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附件5);
备注:填报后无需到各市、区商务、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盖章
(三)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列明总支出额,并分类列出现金支出额、实物资产支出额、其它支出额);
(六)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附件6);
(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附件7);
(八)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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