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获评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与资助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单位以商标、专利、版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以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贷款执行利率低于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以贷款执行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单位每年获得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资助。单位以商标、专利、版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且质押融资评估费由该单位承担的,可以申请评估费资助。评估费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单笔业务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费资助。单位以商标、专利、版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且由持牌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的,可以申请担保费资助。担保费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单笔业务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担保费资助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参考依据:《重庆两江新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