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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市:两化融合贯标奖励20万元,地理标志商标奖励10万元

浙江绍兴市:两化融合贯标奖励20万元,地理标志商标奖励10万元

2020年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念好“两业经”,推动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聚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设立 规模不低于 100亿元的市数字经济产业基金,集成电路企业年营收首次达到 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做强做大数字核心企业,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 家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首次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公司、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 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软件企业壮大,对纳入省数字经济直报系统的软件企业,年营收首次 达到 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 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一次性奖励企 业 50万元。

       (二)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或取得试点的,奖励 20万元。积极鼓励工业软件APP化,当年首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 APP优秀解决方案项目或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项目或企业的,首次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 分别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给予 25%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对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超过 1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 50万元。对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给予第一年 80%、第二年 50%、第三年 30%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10万元。鼓励开展 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或实际投资额 3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验收后按不低于实际投入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鼓励 5G“新基建”及应用。具体条款参见《关于促进5G 基础建设和应用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20〕4 号)。

       二、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四)推进集群强链建设。实施“双十双百”集群培育行动 计划,对年度评为“领先集群”的,给予核心区所在政府一次性 50万元奖励;对年度评为“领先产业链”的,给予核心区所在政府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五)加快印染化工产业跨区域集聚提升。对跨区域集聚提 升的印染、化工企业项目,按照《绍兴市区印染化工电镀产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印染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 等政策意见执行。建立市区化工产业集聚提升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项目建设;对于投资超过 100 亿元的重特大跨区域集聚提升项目,可专项组建项目投资基金支持,适用承接地招商政策。对化工跨区域集聚提升项目当年开工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六)实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2.0 版。对当年列入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分行业试点标杆区、县(市),给予属地政府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所在开发区(园区),分别给予开发区(园区)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 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七)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当年新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育名单的,一次性奖励平台 100万元。整合和引导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及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组建新兴产业专项基金, 并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八)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 珠)企业年营收 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当年销售 1亿元到 5亿元且同比增长 12%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当年销售 5000万元到 1亿元且同比增长 15%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 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进行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三、着力提升平台能级

       (九)支持园区平台提档升级。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整治提升, 当年完成整治提升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其中验收考核为优秀等级的,一次性奖励 30万元。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 对当年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各奖励园区建设开发主体和运营机构 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加快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年度建设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智慧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 10万元;被评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 20万元。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 20万元。支持园区争先创优,对当年评为市级“七优五星”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 30 万元。

       (十)推进服务平台升级。深化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升 级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市级财政每年列支 150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安 排不少于 2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县级工业行业协会, 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培育“雁阵式”企业梯队

       (十一)打造“领航型”标杆企业。对年营收首次达到 20 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绍兴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50%),分别奖励 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对认定为省级“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一 次性奖励 100万元。

       (十二)壮大冠军型创新企业。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产品)的,奖励 100万元。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 50万元、10万元。

       (十三)扶持高成长型企业。对年营收 5000 万元—10 亿元的规模企业(不包括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年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且当年增速在 30%以上的,分别奖励 3 万元、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

       (十四)扶持发展小微企业。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 业发展促进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  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 质的营商环境。推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每年安排不少于15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由省和区、县(市)财政统筹列支。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五、推进制造业有效投资

       (十五)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列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 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 6%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列入省“四个百项”重点项目、省“百项万亿”重大制造业项目、省重大工 业项目的,按当年实际完成的设备投资额的 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800万元。列入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按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 1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设备投入在列入计划起 2 年内有效)

       (十六)加快智能化制造赋能。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标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  按企业当年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 5%再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对当年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 2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6%的奖励(不含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列入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创建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经市级评审通过的,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创建智能制造车间,经市级评审通过的,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创建智能制造示范生产线,经市级评审通过的,每条生产线一次性奖励 3 万元。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按诊断费用最高不超过 1 万元予以补助。对当年度新设且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工程服务机构,一 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十七)加强补链强链项目建设。对列入市级解决产业链断 链断供问题“短平快”项目计划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 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 10%奖励(不含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设备投入在列入计划起 2 年内有效)

       六、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十八)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 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 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十九)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当年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 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

       (二十)鼓励创新能力迭代升级。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0万元、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 100万元、30万元。

       (二十一)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 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 200万元、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凡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 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 5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 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 2类、3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给予 2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给予 100万元奖励。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相关品种量产后,再给予 100万元奖励。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 品,按项目总投入 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50万元。

       (二十二)鼓励军民融合创新。对军品年销售 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 1%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工三级保密资质、B类科研生产许可、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每证给予 20万元奖励;资质等级提升按每档 20万元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给予 10万元奖励。当年新取得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七、提升产业发展“标识度”

       (二十三)培育发展自主品牌。鼓励企业整体规划自主商标品牌发展,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二十四)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 政府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个人,分别奖励 50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给予 20万元奖励,每增加 1张证书奖励 10万元;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每张奖励 10 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 5 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

       (二十五)鼓励标准化提升。当年主导制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 每项奖励 25 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 20 万元。

       八、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二十六)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列入市“循环经济 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的,分别奖励 25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 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二十七)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一次性奖励 30万元。

       (二十八)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 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 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 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对“无产可破”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 用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按破产费用不足部分的 50%给予破产管理人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二十九)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 千瓦按设备投资 30%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 20%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 15%资金补助。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 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 200 元/千瓦。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 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 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 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 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 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 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就高执  行,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 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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