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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苏州市打造“独角兽”企业发展生态圈实施意见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苏州市打造“独角兽”企业发展生态圈实施意见

苏州市打造“独角兽”企业发展生态圈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有利于“独角兽”企业发展的良好生态圈,形成以“独角兽”企业为代表的创新标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进一步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加大精准扶持力度,完善服务保障体系,营造“独角兽”企业发展的优质生态环境。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扶持力度,推动一批具有颠覆性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未来产值大的创新型企业加速成长为“独角兽”企业,努力打造以“独角兽”企业为代表的创新标杆,为推动苏州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1.构建企业发展优质生态环境。围绕“独角兽”培育企业发展需要,集聚国际高端创新人才、颠覆性创新技术、国际优质创新载体、国内外金融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政策服务保障,加强宣传引导,逐步形成有利于“独角兽”企业发展壮大的良好生态系统。

2.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构建完善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到“独角兽”企业的分层培育机制。到2022年,全市纳入“独角兽”培育库的企业力争累计达到200家以上,培育形成“独角兽”企业或经培育后上市企业15家左右,其中生物医药领域至少5家以上。

3.打造生物医药标杆企业集群。构建具有苏州特色的生物医药产业生态体系,集聚全球龙头医药企业、高水平医疗机构和世界级学术论坛,加强前沿颠覆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形成以生物医药领域“独角兽”企业为代表的苏州市生物医药标杆产业,力争在十年内打造成为国际知名和国内最有竞争力、最有影响力的产业地标——“中国药谷”。

二、重点任务

(一)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夯实培育发展基础。放眼全球加速集聚一批海内外创新资源,吸引人才、创新企业、高校、研发机构落地苏州。

1.引进国际高端创新人才。支持“独角兽”企业和培育企业依托各类引智工程,积极培养和引进创新型领军人才(团队),夯实人才基础。贯彻落实人才奖励新政,降低人才落户门槛,吸引各类人才特别是年轻人才来苏创新创业。实施万名高端人才集聚计划,其中海外占比不低于50%,外国高端专家不少于2500人。力争三年内引进10个以上具有引领性、原创性、标志性的顶尖人才(团队),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量身定制、上不封顶的特殊支持。提高境外人才工作、居留和出入境服务便利度,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办理居留许可、优秀外籍学生创新创业等提供最大便利。(责任部门: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2.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围绕互联网+、人工智能、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文化旅游、大健康和交通出行等“四新”经济领域,支持各地引进可能存在爆发式增长的“独角兽”企业潜力项目,重点支持引进平台型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对认定估值超过70亿元(或等额美元)的“独角兽”项目,或市级以上“独角兽”培育企业,对主要引荐者和贡献者最高按项目当年实际到账金额的3%给予奖励(投资总额和实际到账金额均不包括苏州市各级政府投资平台及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3.深化协同创新合作。组织开展“科技行”“名企行”等形式多样的产学研活动,加强与国内名城、名校(院、所)、名企沟通交流和广泛合作,为涌现更多“独角兽”企业和培育企业提供契机。结合“校园苏州日”活动,组织开展“技联苏州日高校产学研合作对接会”,对参加现场活动并与高校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或横向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的企业,按其支付金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加大对技术转让和成果转移的支持力度,最高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每年50万元资助;对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最高按技术交易额的25%给予每年500万元资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4.发布“独角兽”企业榜单。探索与国内知名机构开展合作,在建立“独角兽”培育企业库的基础上,发布我市“独角兽”企业榜单,树立创新发展新典型,大力宣传创新创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新活力,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二)加大精准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以更有效的举措,更精准的手段,更大力度地支持企业创新,推动企业爆发式成长。

5.构建创新型企业培育梯队。建立健全分层培育体系,构建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到“独角兽”企业的成长培育机制,打造一批创新发展的标杆性企业。对经入库培育后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入库当年至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止,每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对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6%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6.加大创新研发支持力度。支持“独角兽”企业和培育企业开展颠覆性创新,推动新技术和新模式应用。对纳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入库次年起,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后补助,最多连续支持五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首次列入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名单或首次列入国际国内知名机构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7.推动平台型企业发展。围绕互联网+、人工智能、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文化旅游、大健康和交通出行等“四新”经济领域,构建完善以科技资源、服务保障和政策制度为支撑的公共服务体系,有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集聚发展。大力引进平台型企业,鼓励支持平台型企业加强与本地创新型企业的业务对接,依托平台型企业强大的资金聚集、资源整合和管理能力,通过业务拆分重组、产业链延伸投资、对外股权投资等方式孕育更多“独角兽”企业。(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8.打造生物医药地标产业。建立涵盖专利数量、研发投入、技术水平、市场潜力、研发进展等指标的企业筛选指标体系,在全市范围内,每年滚动筛选出15家以上潜力地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由市领导挂钩重点联系,由市各部门联合成立地标企业培育专项服务小组进行同步帮扶,优先支持企业争取各级人才类、科技类、商务类、产业类等专项政策,并在产品审批、金融对接、市场拓展等方面提供服务,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力争5年内形成30家左右细分领域领军企业。(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才办、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

9.集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加快产业资本中心建设,构建天使投资基金、VC基金、PE基金等多层次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价值发现功能,以市场化、专业化的力量发掘和培育“独角兽”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级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苏州企业,推动苏州市级产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向“独角兽”企业和培育企业投资,为企业爆发式成长营造良好的股权类募资环境。鼓励各市(区)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新”经济领域设立“独角兽”企业投资基金,科技金融天使投资阶段参股出资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部门: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10.强化金融资本支持力度。针对“独角兽”企业和培育企业,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对其科技贷款利息支出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合作银行给其发放“科贷通”贷款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银行通过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投贷联动”合作机制,共同为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的综合融资服务。试点开展“科技保险创新券”工作,化解科技研发风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契合创新研发特征的科技保险险种,为“独角兽”培育企业提供科技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做好“独角兽”企业和培育企业的上市服务工作,启用“一企一策”专项协调机制解决其上市过程遇到的问题,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实现IPO的企业,由市(区)财政给予不低于300万元奖励,其中市本级财政奖励不低于100万元(企业须是上市前三年内曾经获得认定的“独角兽”培育企业、瞪羚企业)。(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苏州中支,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优化配套服务环境,助推企业加速发展。突出政府导向,加强部门协同,明确各部门责任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服务和保障作用,共同推进“独角兽”企业发展。

11.强化上下联动培育机制。对获得市政府认定的“独角兽”培育企业,各市(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支持比例足额兑现奖励资金,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各市(区)围绕地方优势产业加大“独角兽”企业培育力度,研究制定培育扶持政策,设立“独角兽”企业培育资金和计划。构建上下联动、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育体系,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叠加效应,争取在优势产业中培育出更多“独角兽”企业。(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12.加强产业用地政策保障。对“独角兽”企业和培育企业募集资金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在项目供地、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各个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优先保障。鼓励和支持各市(区)政府按照土地集约利用原则,探索土地复合利用供地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四新”经济领域项目可与商业和服务业用地合并,按综合用途供地,切实解决“独角兽”企业和培育企业的生产和发展用地需求。(责任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13.加强创新产品扶持推广。支持“独角兽”企业和培育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及研发技术服务的推广和试用,对经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组织开展苏州市核心技术产品遴选工作。对入选的核心技术产品按年度新增国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一)健全市级协调领导机制。

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区)负责人为成员的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定期研究“独角兽”企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碰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联络员,负责日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苏州中支,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优化职能单位服务机制。

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对“独角兽”企业和培育企业在技术研发投入、投资融资、项目用地、人才引进、市场开拓、上市挂牌、兼并重组等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共性问题,各有关职能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对个别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个性问题,应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为原则,加快办理速度,及时进行反馈,必要时可提请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项协调会,予以协调会商。(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苏州中支,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构建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为督促指导各市(区)做好“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下达分年度各地“独角兽”企业培育目标任务,对各地进行考核督查,以绩效为导向,以考核为抓手,推动落实“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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