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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保定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各类创新主体发展 新动能,加快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努力将高新区建设 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制定如下政 策。

第一章 实施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工程

构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提升科技型中小 企业竞争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培育高成长型科 技企业,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第一条 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通过河北省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符合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且符合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齐升.对首次通过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给 予10万元奖励。对规上工业企业首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 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到期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 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区外整体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 业(有效期一年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条.加快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对首次同时达到内部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 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经火炬中心评价予以认可的瞪羚企 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四条加快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创 新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首次认定的河北省科技领军 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有效期内的科技型 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额度给予基础奖补,按照省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支持数额的100%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万元奖励,用于企业后续研发活动。 

第六条 鼓励企业应用创新积分。根据试点工作年度绩 效评审结果,从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维度对积分企业 进行分组分类评价,发布保定国家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企业 榜单,按积分分值排序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 励。 

第二章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开展共性关 键技术攻关,引导科技企业成为开发新技术、研发新产品 培育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 

第七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立项的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获得 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省级资助金额 20%的配套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奖励。 

第八条加大科技成果奖励支持。对荣获国家自然科学 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且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 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技术研发专家团队,排名1-2位的给 予100万元奖励,排名3-5位的给予60万元奖励;对荣获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且对高新 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技术研发专家团队,排 名1-2位给予50万元奖励,排名3-5位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对荣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且对 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技术研发专家团队 排名1-2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排名3-5位的给予10万元 奖励。 

第三章 加快建设高端科技创新平台

面向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 合高校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省、市 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九条加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单位,给予100万 元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 技术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单位,给予最多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市级重点实验室、技 术创新中心等市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单位,给予10万元奖 励。对首次通过认定院士工作站、院士重点合作单位的企业, 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四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 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 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条 支持吸纳引进重大技术成果。支持企业承接重 大创新项目,转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对于符合条件的 技术转让,高新区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技术合同 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含)的,按照技术合 同实际交易额给予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5% 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补助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推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培育、建设与 引进高水平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首次认定(备案)的国 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五章 提升科技载体服务能力 

鼓励引导科技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对载体设置科学合理评价机制,鼓励载体提升产业集聚度,推动提档升级。 

第十二条加强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国家 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奖励。 运营载体须纳入高新区管理体系,接受相关绩效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支持科技孵化载体提质增效。按照科技孵化 载体上年度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 国家级孵化器,给予80万元奖励,评价结果为“优秀”的 省级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励,评价结果为 “不合格”的 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程序取 消相应资格。 

第六章 促进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

加强国际创新合作, 引进国际高端创新资源, 以高水平 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强化国际科技合作,集聚国际高端创 新资源,推动企业融入全球创新体系

第十四条支持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和境外孵化器。支持 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经火炬 中心评价予以认可的,按每个研发机构10万元的标准,给 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高新区内企 事业单位自建(购买、租赁等)或合作建设等模式设立境外 孵化器,经火炬中心评价予以认可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开展高新区双创大赛。通过“以赛培优”“以赛选优”,吸引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企业。组织开展高新 区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大赛决赛的项目,按要求入驻高新区 (新设立或新迁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20元/平方米 /月的房屋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米,补贴 期限为12个月;经评审后获奖的项目,落户高新区的(新 设立或新迁入),给予启动资金补贴,其中一等奖项目最高 不超过100万元、二等奖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等奖 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支持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 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保定高新区核心区范围内(含国际医 疗基地区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 行独立核算,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本区 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 同类政策从高、不重复享受。获得奖励应缴税费由企业、机 构或个人承担。若支持对象违反承诺,追回已发放奖励及补 助资金。对于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问 题,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单位,实行 一票否决,不享受支持政策。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 制。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前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 关规定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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