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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偃师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

洛阳市偃师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偃师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

偃师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洛发〔2016〕1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7〕50号)、《洛阳市构建现代创新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7年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洛创新办〔2017〕4号)及《中共偃师市委 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偃发〔2016〕18号)等有关精神,培育我市创新型主体,积极构筑现代创新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河南省认定的创新龙头企业、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系统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A类)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第三条  实施创新主体培育工程,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科技小巨人培育库、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库,引导普通中小企业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计划(以下简称“普转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计划(以下简称“科升高”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分类培育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创新龙头企业计划(以下简称“高企提升”计划)三大计划,对创新型企业实行梯度培育,实现创新主体倍增目标。

第四条  实施“普转科”计划。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登记工作力度,凡2017年1月1日起通过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A类)备案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有一定产业基础、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河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进行精准服务,重点培育,对获得河南省科技小巨人资格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实施“科升高”计划。选择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A类)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以升级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引导企业完善研发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人才结构,逐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着力实施“高企提升”计划,打造一批创新型龙头企业。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选择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创新发展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入库企业,以培育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为目标,支持其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全市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对新建国家级、省级、洛阳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八条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政府部门不再按照科研计划项目模式进行管理。同类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享受一类,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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