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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更大力度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宜昌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更大力度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更大力度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宜昌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出台的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等政策。降低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率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积极落实省关于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运车辆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实行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制度,全面落实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移交期间,维持现有费基、费率不变,严禁自行对企业社保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等规定,允许企业在规定基数5%至12%范围内实行差异化缴存。大幅提高小微企业工会会费的返还比例。取消征地服务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对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印章。对制造业企业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施工图审查。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总工会、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降低用地成本。对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以最高年期出让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工业用地若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企业“零增地技改”,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容积率大于1.2的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前提下,可按幢、层、间等有固定封闭界线的区域进行分割登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康养(非营利性)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文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四、降低物流成本。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降低物流成本的政策措施。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云池港、白洋港和白洋、宜昌桥北、猇亭收费站使用通衢卡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交纳通行费时,给予50%的优惠。落实三峡保税物流中心报关、查验和短驳运输“三项”补贴政策。创新保税中心业务发展模式,推行区港联动、“保税+”等便利化措施。(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宜昌海关、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五、降低用能成本。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对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30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申报参与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清理规范非直抄用电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目录电价、价外加价、捆绑收费、擅自分摊费用等违规行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企业用气价格。对工业企业实施差别水价,鼓励供水企业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和节水型工业企业给予价格优惠。推动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对蒸汽使用量大、信用度高的企业,鼓励供热企业主动让利销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中燃公司、桑德水务)

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制定完善民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考核办法,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对暂遇困难但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民营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和压贷。市财政分期筹措10亿元支持市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用于建立风险分担资金池、保费补贴及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重点面向民营、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力争带动民营、小微企业每年新增贷款30亿元以上。探索建设“宜昌网上金融服务大厅”,基于涉企信用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撬动各类信用融资。组织开展“千家首贷民企培育专项行动”,力争三年时间培育新的民营、小微信贷主体1000家,新增民营及小微企业贷款100亿元。支持银行开展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扩大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市经信委、市智慧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七、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或香港H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奖励8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融资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其中注册地在县市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其他经营主体在我市通过境外市场成功上市,且所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再融资的,分别按募集资金规模的5‰、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上限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帮扶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八、加大财政及政府性基金支持力度。市财政分期筹措10亿元设立民营及小微企业票据贴现中心,缓解企业贴现难、贴现贵。用好用活市县两级10亿元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帮助企业实现信贷周转、化解“三角债”。优化财政性资金存款办法,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发挥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整合5亿元以上资金助力民营及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帮助上市公司争取省级纾困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宜昌国投控股集团、宜昌高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九、放开市场准入。除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对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设置的附加条件、歧视性条件和准入门槛一律取消。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每年推出一批高质量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依法依规限期解决。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台账、限时清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十、优化办事流程。纵深推进多规、多评、多审、多证、多验、多管“六多合一”改革,巩固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标准地出让、先建后验、局长驻窗等改革成效,确保实现企业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审批50个工作日的“3550”改革目标。(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智慧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对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分别按照中、小、微企业投标报价的6%、8%、10%比例扣除后参与评审。对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其合同金额占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投标报价的3%比例扣除后参与评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建立完善企业梯级培育机制,对首次进规、进限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限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本地民营建筑企业发展,对获得“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经济发展,每年对重点企业总部予以奖励。对新引进总部和重大项目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市文广局、市招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民营企业重大技改,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有银行贷款的,按项目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50%给予补贴;没有银行贷款的,按购置生产性设备实际支付金额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上限为300万元,对城区企业给予市级配套补贴。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牵头新组建或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至100万元、30至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成长工程的企业向上争取科技项目经费给予50%的配套支持。对当年新增建成投入营运的孵化(加速)器,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孵化(加速)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修)订产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科协、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经贸合作。通过举办茶叶、柑橘国际采购商“宜昌行”、宜昌优品俄罗斯展等活动,畅通进出口通道。对在新兴市场、“一带一路”国家举办或参加会展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经贸活动,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本地文化企业对外输出文化产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确保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达到100%。引导民营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试点、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文广局)

十五、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先进典型。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推荐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参与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评选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授予“宜昌发展贡献奖”。提升民营企业家素质和能力,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外出考察、学习培训。(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十六、营造企业人才成长环境。加强民营企业新生代企业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培养,深入实施“宜昌英才工程”“我选湖北·爱上宜昌”“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市级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指导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岗位进行申报资助。建立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精准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十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坦荡同民营企业接触、真诚同民营企业家交往。深化“千名干部进千企”服务活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制度、联系民营企业制度。认真贯彻“三个区别开来”要求,进一步营造容错纠错、宽容失败、支持发展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十八、畅通民营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建立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行业商(协)会、民营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推行“政企直通车”,健全企业诉求反映处理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面向企业家的决策咨询制度,重大决策出台前,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牵头单位: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

十九、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历史上的经营不规范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不盲目翻旧账。纪委监委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时,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调查流程,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政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依法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不得随意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不得随意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言论和报道。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在消防、工商、质检、食品安全等领域推出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严格督办落实机制。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梳理现行涉企优惠政策和服务承诺,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每年开展一次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对政策落实不力、不履职、不尽责的渎职失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工商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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