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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湘潭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招商引资和鼓励企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湘潭市湘潭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招商引资和鼓励企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实施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县投资兴业,充分发挥我县招商优势,大力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和引导大项目落户湘潭县,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我县出台《关于招商引资和鼓励企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潭县政发【2017】3号,以下称意见),对提供招商引资信息的中介人和在县域内投资的企业给予奖励和优惠(不包括资源类项目、房地产项目和工程类项目),强化项目落地、建设、投产过程中的服务。

该意见共有6章52条,由总则、中介人信息奖励、新办企业奖励、特殊奖励、招商引资要素保障和附则组成。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湘潭县投资,并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或纳税主体资格的境内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中介人信息奖励

第三条  中介人是指成功引进投资者在湘潭县兴办或投资项目的社会各类组织、各界人士,由投资者和项目承载单位共同确定。

第四条  凡提供招商引资信息的中介人,项目成功签约并开工,达到以下奖励条件的,给予中介人奖励。

(1)达到以下任一奖励条件的,奖励5万元。

1.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

2.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

4.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投资在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五条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直接在我县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六条  引进总部经济项目,投产运营3年内,任一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七条  通过已落户企业以商招商引进的项目,在享受中介人信息奖励的同时,企业当前享受的奖励政策延长一年享有期。

第三章   新办企业奖励

第八条  新办企业是指新办的境内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入股、股权转让、兼并、自行改制的企业不属于新办企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成立的企业视为新办企业。

第一节  投产达效奖励

第九条  项目建成投产运营且正常纳税后,根据用地规模和投资额度,按产业类别给予企业奖励。

(1)用地300亩、1000亩以上的农业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

(2)用地20亩、50亩、100亩、300亩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投产运营5年内,每年奖励50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投产运营5年内,任一年度亩平税收达到8万元/亩,当年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直投3亿元以上的项目,投产运营5年内,企业每年所缴纳的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  引进的国内100强企业、上市公司100强企业、民营企业100强企业直投3亿元以上的项目,投产运营5年内,前3年、后2年,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分别按100%、50%等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每投资1亿元,给予企业1万元/亩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贴奖励。

第二节  总部经济奖励

第十三条  凡投资者将企业营运总部或科技创新研发中心、商品采购配送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地区营运分支机构设立在我县,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代理注册登记、申领填开发票、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经认定并在我县纳税,5年内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20万元;购买办公场地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每平方米200元、300元、500元;租赁办公场地的,当年分别补贴奖励每平方米30元、60元、100元,补贴奖励额度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本条款适应于县内已有同类型企业。

第三节  工业地产奖励

第十四条  引进的工业地产项目,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加快实施“135”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6号)给予奖励补助。根据建设规模和使用效益、配套完善程序等综合因素,分别补贴奖励每平方米80元、100元、120元。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当年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用地需求在30亩以内的企业进驻工业地产内。购买厂房的企业,3年内年纳税额每平方米达到200元、400元、600元以上,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每平方米100元、200元、300元。租赁厂房的企业,3年内年纳税额每平方米达到200元、400元、600元以上,当年分别给予租金的30%、60%、100%补贴奖励,补贴奖励额度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

第十六条  租赁企业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3年内年纳税额在80万元以上,当年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特殊奖励

第一节  企业上市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该上市企业首发募集资金总额60%以上投入我县范围内的,根据首发募集金额,按照以下条件对企业进行奖励: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3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对总部设在我县的,分别奖励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因上市成功、兼并重组、抛售限售股后,企业高管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其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60%、80%、90%分别奖励给个人。本条款奖励资金须用于我县范围内的投资置业。

第二节  高端人才奖励

第十九条  对县内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企业引进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奖励人才个人30万元/人;引进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全日制博士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奖励人才个人20万元/人;引进具有副高职称的专家,奖励人才个人5万元/人。奖励资金从引进人才审批之日起,在本县企业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条  对当年纳税首次在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或驻县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在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且任职满3年、有突出贡献的优秀职业经理人,奖励10万元。

第三节  品牌建设奖励

第二十一条  总部注册地在县内的企业,获得国际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5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由企业投资,当年被新评定为国家5A级以上景区,奖励100万元;当年被新评定为国家4A级景区、国家级文化产业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  

第四节  企业技术升级创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平台,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80万元;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实际开展工作一年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处或主席单位的企业,奖励40万元;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主任单位的企业,奖励30万元;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主任单位的企业,奖励20万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元;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内本条款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对申请发明专利并授权的企业,每件奖励5000元。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每次奖励1万元(同一专利在不同国家授权最多奖励5次)。对被评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通过3年培育期评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增加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内本条款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经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推广“互联网+”工程,促进企业普及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利用电商平台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开设网上商城旗舰店。对在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等知名电商平台设立网上旗舰店的县内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当年电商纳税5万元以上且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交易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内本条款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当年度新进入县规模工业企业名录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二十九条  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鼓励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县内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活动,落户县内单个技术交易合同额达5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成果,奖励5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和开展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企业获得国家、省级新产品认定证书,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达到国际领先、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达到国内领先、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升级一次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新增税收超过上年度20%以上的,奖励20 万元。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引进战略投资或并购重组。企业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进行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和股权收购或者对无关联企业进行并购,战略投资企业或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分别在5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投资或并购完成后仍在县内纳税,分别奖励40万元、10万元。

第五章  招商引资要素保障

第一节  用地优惠

第三十三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土地出让底价在控制好成本的基础上,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对于已落户且土地已受让的企业,该企业在履行合同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或租赁给新企业。

第三十四条  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生态旅游、高端商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节能环保服务项目中不具有商品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项目用地,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以不低于基准地价的标准作为起始价公开出让。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专业市场用地,按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的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凡需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且确实难以分割供应土地的,可以实行整体出让土地,按不同用途的对应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出让起始价。

第三十六条  总投资5亿元以上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加上缴省级部分的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土地出让底价。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影视传媒、3D打印、文化创意、动画动漫及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以购地方式落户我县的,按不同用途的对应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出让起始价;以租赁方式落户我县投资1亿元以上且正常营运的项目,5年内前3年、后2年分别给予100%、50%的租金补助。

第二节  设备补贴 

第三十八条  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食品医药(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我县主导产业发展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节  金融支持

第三十九条  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与银行合作建立不低于5000万元的产业扶持基金。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后,经项目公司申请,审核审计确认固定资产投资额后,可以提供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融资服务,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连续支持期限3年。

第四节  项目服务

第四十条  工业项目征收的县权属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四十一条  天易示范区(天易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的水、电、气开户费实行“一口价”,每年由天易示范区(天易经济开发区)与相关部门协议确立公布一次价格。

第四十二条  实行项目“代办制”。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易示范区(天易经济开发区)服务企业部门为新办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四十三条  实行落地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制,对新落地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全程对接项目,从项目建设到企业运营提供“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

第四十四条  加快项目审批,压缩项目审批事项和时间。天易示范区(天易经济开发区)内项目授权“见章盖章”的方式加快项目审批,天易示范区(天易经济开发区)盖章的项目需县级各部门再办手续的须一个工作日内盖章,不再重新审查。天易示范区以外的项目,进行并联审批和同步审批。

第四十五条  营造优良的项目发展环境,在项目落户、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不作为、缓作为、执行政令不畅、干扰项目建设、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纪检监察部门铁面执纪,根据党内问责条例和行政问责办法加大问责力度;政法机关铁腕执法,坚决打击一切阻碍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侦破案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拉赞助、集资和筹资等活动。特殊情况须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县级以上政府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意见涉及的企业均应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以单个企业法人在县税务机关实际纳税额为依据(享受国家退税政策的企业,纳税以核减退税部分后余额为依据,出口退税除外)。奖励项目不包括资源类项目、房地产项目和工程类项目,须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才能予以奖励。获奖对象须依法、依规生产和经营。

第四十八条  对投资建设产业基地、产业园区或投资规模大、产业拉动强、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和产业龙头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十九条  本意见涉及的奖励,民营企业由其自主确定奖励分配方案;国有企业的奖励,40%奖励给法人代表或驻县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十条  本意见内同一奖项不重复奖励。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境外上市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奖励标准中“以上”的含义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意见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招商引资专职人员的奖励另行制定。本意见所涉及奖项每年组织奖励一次,每年1月开始组织申报,各乡镇和天易示范区(天易经济开发区)初审后,提交县商务粮食局汇总,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县审计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五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中介人信息奖励、新办企业奖励涉及的项目系文件执行日起新引进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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