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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青龙县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青龙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秦皇岛市青龙县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青龙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县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打造项目建设平台,增强发展竞争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135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秦政〔2010〕150号)和《秦皇岛市鼓励产业聚集区(园区)发展优惠政策》(秦政〔201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优惠政策

(一)坚持土地指标向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集中的原则,除省级开发区安排的专项用地指标外,对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的项目在县级建设用地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对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配套的后勤保障用地,经规划审批后,按有关规定予以供地。

(二)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项目建设。与新民居建设相结合,有序推进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村庄整合。

(三)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按下列标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不足5亿元或销售收入达不到20亿元的,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或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可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最低价的90%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或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可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最低价的70%确定。

(四)新开办的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含县内搬迁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除企业所得税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县税收优惠政策外,前两年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以基础设施配套的形式奖励给企业、余下的50%返还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列入发展基金,后三年奖励企业30%、余下的70%返还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列入发展基金。按秦政〔2010〕150号文件要求,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企业新上的市级重点项目,能按计划竣工投产的,对项目贷款利息额给予30%贴息;对省级和国家级重点项目,按项目贷款利息(扣除省和国家的贴息)给予40%的贴息,连续贴息两年;对新建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其投资额3%补助。

(五)对符合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规划且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和实际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投产后由县财政给予5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增强自主研发能力,除对区内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五年内结转抵扣。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中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返还的增值税部分继续用于企业创新。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给予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对支撑全县经济发展、引领产业优化升级的重特大项目实行“零成本”注册、“零收益”供地、“零费用”收取,并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最大支持。

(八)所有进入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的投资项目,除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收费和专项资金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鼓励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矿业规模企业实施产业转型、二次创业,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和高新技术等主导产业。在矿产资源整合时,全县优质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产业转型意愿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的矿业企业,支持其延伸产业链条。

二、运行机制

(一)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要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发挥好发展基金的启动与引导作用,通过融资与引资等多种手段筹集资金,对条件成熟的聚集区内土地进行统一规划、整体配套、科学开发。

(二)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招拍挂,出让土地收益以基础设施配套形式全额返还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因招商优惠致使出让收入不足以支付征地费用时,由县财政据实弥补。

(三)鼓励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独资或融资方式对区内的基础设施等进行开发建设,并按BT或BOT模式自主经营。县城工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过必要的程序批准后,可以列入县级城建计划,由县城投公司负责融资,采取BT、BOT或财政出资等模式建设。

(四)设立“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注入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用于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政府自2011年起在预算中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年发展基金,省市下拨的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建设专项资金、县政府按政策返还给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等均列入发展基金。对区内农村城市化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用于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村民回迁安置和社会保障。

三、管理体制

(一)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在条件发展成熟时,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可实行一级财政、设代理国库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县工商、税务、环保、安监、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派驻下设机构(分局)或岗位(联络员),代本部门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权。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托本机构职能股室和各职能部门派驻人员组建聚集区综合执法大队,上报县政府审批后,在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行使相应执法职能。

四、环境保障

(一)所有进入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按《青龙满族自治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办法》(青政〔2010〕21号)执行,申办的各种手续除确需国家和省市审批外,均可在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代办完成。重大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制和逾期默认制。

(二)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国家、省、市规定的检查外,区内日常监管均由县职能部门派驻人员统一进行。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企业进行检查、罚款和摊派。对违反规定的,县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其它

(一)此前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项目建设和产业聚集区管理的相关扶持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意见有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中的优惠条款适用于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除矿产品初加工(铁选厂)外所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三)本意见由青龙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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