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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景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景县关于推进工业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

衡水市景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景县关于推进工业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强化科技创新引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积极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景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在景县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支持条件

本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保事件、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服从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

三、支持方式

(一)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1.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支出额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税务、统计部门核定为准)。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以上政策不含负面清单行业)。

针对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补助。对获得1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且通过验收的,按照国家、省实际下达无偿资助研发经费的10%给予补助。

(二)支持企业转移转化重大科技成果

4.企业引进转化先进技术补助。对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经技术合同登记部门认定后,给予技术交易额2%,最高50万元的补贴。

5.企业吸纳科技成果补助。鼓励企业引进重大科技成果,我县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合同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建设,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应用。对建成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的企业,按照其建设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企业打造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6.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普基地、国际合作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等,每家给予3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和5万元的后补助资金。

7.支持创新平台提档升级。对全省评价优秀、良好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建科技型企业

8.认定科技型企业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对新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科技小巨人等,每家给予5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五)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奖励

9.获奖项目奖励。对获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和项目,分别给予50万、30万和15万元的奖励;对获省级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和项目,分别给予30万、20万和1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企业科技人员科技创新

10.扩大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项目调整权,扩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对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对新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在科研助理岗位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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