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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自贡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激发园区企业创新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推动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科技支撑,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研发平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三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四条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审核认定后,给予1万元补助。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或科研院所等单位按其当年研发投入总额的1%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或单位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攻关、产品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项目合作,经评审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20%给予配套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独立或联合创建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经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获批企业或单位一次性 50万元、20万元补助。
第八条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排位前三的主研单位,经审核认定后,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主研单位,经审核认定后,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第九条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执行期满两年内验收合格的,经审核认定后,按照项目上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或单位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大院名校、技术转移机构等到高新区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在日常运营、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科技项目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际国内和行业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到高新区转化和产业化,经评审认定后,在用地保障、建设配套、厂房租赁、产业扶持及高层次人才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在项目资金、住房补贴、健康就医、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按高新区相关专项政策或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涉及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支持。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自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由自贡高新区发展改革与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政策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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