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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蒙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工业经济提升年”奖励办法

临沂市蒙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工业经济提升年”奖励办法

“工业经济提升年”奖励办法

一、企业规模提升

1、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当年新增产值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奖励300万元。对新评定的“瞪羚”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3、对企业赴境内上市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助;对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对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上市并入住我县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100万元;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10万元。

4、新升规企业每户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创新能力提升

1、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和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行业排他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3、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

4、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奖励10万元。

5、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

6、对新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奖励500万元。

7、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奖励15万元。

8、对新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30万元。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10、对新通过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级贯标认定企业、省级试点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11、企业牵头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技改效益提升

1、支持企业申请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补政策,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的,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30%连续3年奖补企业。

2、支持企业申报重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对入围省级的,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对入围市级的,按5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500万元。县财政按上级补助金额的30%给予奖补。

四、企业家提升

对蒙阴县功勋企业家、蒙阴县领军企业家、蒙阴县优秀企业家分别予以奖励(参照市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其他事项

1、申报年度内,企业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在中央、省环保督察或“回头看”过程中发现问题被通报批评的;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有涉税等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单位的。

2、企业奖励项目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认,数据以统计局、税务局等部门为准。除上级政策和本实施意见奖励规定以外,其余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额低于100万元的,不予奖励。亩产效益评价差异化政策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另行制定,根据评价结果对A、B类企业分别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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