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列入江苏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对成功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与奖励20万元;
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10万元;
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20万元
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奖励10万元。
入库后可获得研发费用20%补贴(连续三年不超过30万元),通过省培育入库的企业一般可获得普惠奖励,2018年平均为7万元。
省市区累计可享受补贴80万元。
相城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奖励1万元;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5万元;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元。
入库后可获得研发费用20%补贴(连续三年不超过30万元),通过省培育入库的企业一般可获得普惠奖励,2018年平均为7万元。
省市区累计可享受补贴71万元。
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高新技术培育入库奖励6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后奖励15万元。
入库后可获得研发费用20%补贴(连续三年不超过30万元),通过省培育入库的企业一般可获得普惠奖励,2018年平均为7万元。
省市区累计可享受补贴71万元。
吴江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高新技术培育入库奖励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汾湖地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单独获得汾湖区奖励8万元)。
入库后可获得研发费用20%补贴(连续三年不超过30万元),通过省培育入库的企业一般可获得普惠奖励,2018年平均为7万元。
省市区累计可享受补贴70万元。
吴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高新技术培育入库奖励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奖励15万元;
入库后可获得研发费用20%补贴(连续三年不超过30万元),通过省培育入库的企业一般可获得普惠奖励,2018年平均为7万元。
省市区累计可享受补贴70万元。
姑苏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后奖励10万元;
入库后可获得研发费用20%补贴(连续三年不超过30万元),通过省培育入库的企业一般可获得普惠奖励,2018年平均为7万元。
省市区累计可享受补贴60万元。
昆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5万元;
三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25万元(15万元出库奖励,10万元认定奖励);
通过省培育入库的企业一般可获得普惠奖励,2018年平均为7万元。
昆山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高企培育入库奖励5万元;
正式认定后奖励10万元;
首次认定高企奖励: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
财政经费支持总额100万元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给予50%配套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且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2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研发资助;对上年度研发投入不满25万的,按20%的比例给予研发资助。
对纳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资助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积极争取省级有关政策的扶持,通过省培育入库的企业一般可获得普惠奖励,2018年平均为7万元。
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享受以下资助政策:
① 对在培育期内且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75万的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研发资助;对上年度研发投入不满75万的入库企业,按20%的比例给予研发资助。
② 对未经入库培育而首次直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上年度研发投入不满100万的企业,按20%的比例给予研发资助。
③ 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认定前一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且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25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研发资助;对上年度研发投入不满25万的,按20%的比例给予研发资助。
张家港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积分20分/家;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积分20分/家。
通过评审,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积分20分/家;
列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积分40分/家,通过省培育入库的企业一般可获得普惠奖励,2018年平均为7万元。
太仓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培育奖励:对库内企业,按每一纳税年度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当年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除外)
申报奖励:
① 库内新企业,首次给予3万元奖励;
② 入省库后首次完成申报,按申报纳税年度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
③ 未申报省入库但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齐申报奖励。
④ 库内到期高企首次重新申报给予3万元奖励。
入省库配套奖励:经认定进入江苏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5万元,2018年省级平均研发补贴为7万元。
首次认定奖励10万元,再次认定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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