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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重庆市云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云阳县委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阳委发〔2020〕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云阳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工业企业和科技创新机构等。

第二章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对制造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创办工业企业的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指导服务。“个转企”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的,按上年度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新成功创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并对年度内辖区税收首次突破20万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县级留存部分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对生产经营正常、依法纳税,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进行贷款贴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予以贴息;同一企业累计享受贴息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在辖区净增税额的50%,贴息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不同时享受国家级、市级贴息资金)。

第六条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且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当年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分别给予20%、15%、10%、7%、5%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在本县实缴税金(扣除退税)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10万元、16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第八条 对工业企业实施设备投入大于200万元的技改扩能、节能降耗、智能化改造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按照不高于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投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不同时享受国家、市其他投资类专项资金。

第九条 对成功创建1个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对成功创建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对首次纳入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县内工业企业之间购买用于生产的配套产品100万元以上,给予购买方实际购买配套产品价值0.5%的奖励,每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集团内部企业或有股权交叉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在奖励范围。

第四章 支持企业上市

第十二条 对市级认定的市级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在3年重点培育期内,以其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缴纳的增量部分,由县财政在其纳入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按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奖补,累计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市级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3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30万元奖励;此配套财政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孵化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同时,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挂牌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企业挂牌成长板后转板专精特新板的,再奖励5万元。

第五章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五条 对纳入科技研发投入(R&D)统计的企业,按照市统计局当年认定科技研发投入(R&D)较上年度科技研发投入增量的2%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同级不同部门认定的不重复享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能力建设补助30万元。首次通过认定市级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能力建设补助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除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0万元外,每年根据其科研运营经费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引进的市级科研院所,除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0万元外,每年根据其科研运营经费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新注册且运行稳定的法人化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在我县建立的分院分所,根据建设规模和运行情况“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对创建市级科技型企业并进行年报更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时连续两年按新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对具有自主发明专利的市级重大新产品,补助时间延长至三年。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名不能同时享受市级重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奖励,每年每个企业累计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条 对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与高校院所合作新承担100万元及以上国家或重庆市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完成结题的次年,按国家或市级补助资金的20%予以企业一次性奖励,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作为成果完成单位之一与高校院所合作新获得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重庆市奖励经费额度的50%一次性配套奖励;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重庆市奖励经费额度的30%一次性配套奖励。对企业引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且引进协议在县经济信息委已备案,其成果成功实现产业化,在研发投入和该科技成果产业化所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均达到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第一个年度,按科技成果产业化当年度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市级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由县财政出资600万元与市科技金融集团一同设立云阳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云阳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信用价值贷款,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第六章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运用

第二十四条 对在云阳连续经营两年及以上,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专利申报的所在地为云阳县),给予每件专利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运用有效发明专利生产的企业进行奖励,主要关联产品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主要关联产品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要关联产品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的以上企业,按照主要关联产品年度收入的1%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支持企业品牌质量提升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当年新注册商标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件,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对获得马德里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PCT国标专利申请并获得其它国家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直接参与地方、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制定并成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八章  支持企业人才引育

第二十八条 对工业企业引进的紧缺急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其住房、就医、子女入学等优先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每年安排一定的城区优质中小学入学指标,根据企业规模贡献,对企业核心高管和高技术人才子女,按程序审批后安排入学。对单个企业引进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首次达到30人、50人、100人且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每达到一个标准实行差额补足。

第二十九条 对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4000元/人·年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十条 对县域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奖励。定期评选一批“云阳县功勋企业家”,每名奖励税后现金30万元;评选一批“云阳县杰出企业家”,每名奖励税后现金20万元;评选一批“云阳县优秀企业家”,每名奖励税后现金10万元。对评选的“三类”企业家,提供健康体检便捷通道和医疗保健服务,每年组织部分企业家到龙缸5A级景区进行1次免费疗养,每年选派一定数量优秀企业家到国内知名企业考察学习。在云阳报、云阳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宣传优秀企业家专题节目和专栏,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提升企业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企业在享受《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云阳府办发〔2017〕131号)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三十二条 每年由云阳县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企业申请兑现相关政策,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兑现,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支出。凡发生环保、安全、质量等严重事故以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奖励资格。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经查证属实的,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措施》由云阳县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如遇国家、市、县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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