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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西安市雁塔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雁塔区扎实稳经济30条措施实施细则

2022年西安市雁塔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雁塔区扎实稳经济30条措施实施细则

雁塔区扎实稳经济30条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雁塔区扎实稳经济30条措施》落地见效,确保政策红利更加高效、便捷惠及企业,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纳税、统计关系均在雁塔自管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开展申报及兑现工作,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列支,国家和省、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分则

一、保障和稳住市场主体

第一条 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加快落实中小微企业、六大行业以及扩围行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一次性退还存量,按月及时退还增量,确保应退尽退。及时准确受理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保证政策红利直达快享。(牵头落实单位:区税务局)

1.支持对象

雁塔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的中型和大型企业。

2.申报材料

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申请表。

3.咨询电话

雁塔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029)882296511

第二条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将预留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牵头落实单位: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雁塔区财政局综合科(029)85241768

第三条 推进重点企业发展

对今年6月纳入“五上”企业统计名录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下半年纳入统计库的,奖励10万元。(牵头落实单位: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科工局、区商务局)

操作办法: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科工局分别于2022年7月份和2023年1月份一套表网报工作结束后,分行业梳理奖励名单,联系企业实施奖励。

咨询电话: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请咨询雁塔区发改委发展投资科(029)85381948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请咨询雁塔区商务局商业管理科(029)81160138

资质内建筑企业请咨询雁塔区住建局建筑工程管理科(029)85231050

房地产开发企业请咨询雁塔区住建局房地产事务中心(029)85267766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请咨询雁塔区科工局企业和信用管理科(029)85420180

第四条 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牵头落实单位:区国资局)

1.支持对象

承租雁塔区区属国有企业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经营受疫情较大影响,无转租、分租、违约(违规)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申报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户减免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咨询电话

雁塔区基投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029)85252918

雁塔区国有资产管理局(029)85202721

第五条 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贴息

区级财政提供500万元用于贴息,从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底,对辖区中小微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贷款利率的3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贴完为止。(牵头落实单位:区金融办)

1.支持对象

辖区中小微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股东构成、组织机构、员工人数、产品介绍、经营状况等内容;

(2)雁塔区中小微企业贴息资金申请表;

(3)贷款合同、银行入账单及支付利息单据复印件(验原件),贷款期限超过2022年12月31日的,以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数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利息;

(4)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

(5)申报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骑缝章,报至行业主管部门。

3.咨询电话

雁塔区金融服务中心(029)85425464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让利中小微企业

鼓励驻区银行机构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确保2022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牵头落实单位: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雁塔区金融服务中心(029)85425464

第七条 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区)”和“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为抓手,适时公布雁塔区知识产权(专利)资源分布状况,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和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牵头落实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雁塔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督科(029)88236477

第八条 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

做好辖区交通观察站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防疫快速通行,取消相关限制,保障路网安全畅通。统筹加大对辖区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做好辖区货运车辆年审服务工作,进一步减少流程,缩短审验时间,为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牵头落实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雁塔大队(029)88223949

二、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第九条 加快项目建设力度

对今年6月、7月、8月新开工、社会主体投资的重点产业类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今年9月、10月、11月提前完成年度投资额的市区两级重点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区发改委)

操作办法:区发改委于2022年12月底梳理奖励名单,联系企业实施奖励。

咨询电话:雁塔区发改委重点项目办(029)85381972

第十条 加大投资引资力度

新引进企业或项目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对区级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区投资局)

1.支持对象

在雁塔区依法新注册的陕西省外投资主体设立的法人公司或外商投资法人公司。

2.申报材料

(1)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2)内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资金到位证明资料复印件。

3.咨询电话

雁塔区投资合作局招商科(内资企业)(029)85381631

雁塔区投资合作局外资科(外资企业)(029)85381941

第十一条 用好政府专项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

抓好国家扩大专项债支持领域的机遇,策划一批新基建、新能源项目,积极争取政府专项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将各部门项目储备、申报、资金及争取结果纳入全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牵头落实单位:区考核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雁塔区财政局综合科(029)85241768

雁塔区发改委投资科(029)85381948

三、提振消费市场活力

第十二条 促进汽车商品消费

2022年发放500万元专项汽车消费券,鼓励消费者在雁塔区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购置汽车。(牵头落实单位:区商务局)

1.支持对象

在雁塔区依法注册在库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购置汽车的消费者。

2.申报材料

(1)消费者在“雁塔商务发布”微信公众号或汽车销售现场扫二维码登录“第三方支付”APP平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2)补助采取“系统受理、后台初审、人工复审、分批发放”的方式进行,由第三方机构对申领对象上传的资料进行审核,报区级相关部门审定后,通过官方网站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标准兑现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按照申请和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发放到消费者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3.支持标准

(1)购车发票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发放1111元消费补贴;

(2)购车发票金额为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发放2222元汽车消费补贴;

(3)购车发票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发放3333元汽车销售补贴。

4.咨询电话

雁塔区商务局商管科(029)81160138

第十三条 鼓励政企合作促进消费

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参加雁塔消费季活动,商场、超市、酒店、餐饮等区内限上商贸企业同期举办各类主题消费促进活动的,按照活动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牵头落实单位:区商务局)

1.支持对象

在雁塔区依法注册在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申报材料

(1)促销活动计划(活动举办前报区商务局);

(2)申请报告、活动过程资料及活动开支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财务资料(促销活动结束后报区商务局)。

3.咨询电话

雁塔区商务局商管科(029)81160138

第十四条 支持“户外经济”“夜间经济”发展

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以休闲体验为主题元素的露天集市等消费新模式。依托特色商业街区举办文创集市、文艺表演等室外活动,促进文商旅跨界融合。利用辖区文旅资源,发放文旅消费券,办好主题室外活动,促进文商旅融合,提升“户外经济”“夜间经济”活力。(牵头落实单位: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城管局、小寨地区综合改造办)

咨询电话:

雁塔区商务局商管科(029)81160138

雁塔区文旅局产业规划科(029)88423932

雁塔区城管局执法督导科(029)85258131

小寨地区综合改造办(029)85365301

第十五条 持续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

积极引导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快速处置、先行赔付、在线消费纠纷调解(ODR)等工作机制,全力营造安全放心的良好消费环境。(牵头落实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雁塔区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和公平交易科(029)88278678

第十六条 支持文旅产业做大做强

用好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各1亿元,支持辖区文旅产业发展、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智慧旅游建设、文旅企业做大做强。(牵头落实单位:区文旅局)

咨询电话:雁塔区文旅局产业规划科(029)88423932

四、推动工业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稳产

加强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的分析研判和具体帮扶,助力企业恢复产能,对我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年度内扩大产能、新增生产线的,按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区科工局)

1.支持对象

(1)统计在库的雁塔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本年度内有扩大(新增)产能、新增生产线项目,且项目年内投产并纳入统计部门的工业投资项目库;

(3)企业本年度产值增速同比为正增长。

2.申报材料

(1)《雁塔区制造业企业稳产奖补申请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公司营业执照;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存续期间在雁塔区的纳税证明;

上述材料均需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3.咨询电话

雁塔区科工局企业和信用管理科(029)85420180

第十八条 鼓励认定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研发补助;对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研发补助。对获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区科工局)

操作办法:区科工局在国家、省、市相关名单公布后梳理奖励名单,联系企业实施奖励。

咨询电话:

雁塔区科工局科技发展与科普推广科(029)85236186

雁塔区科工局企业和信用管理科(029)85420180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条款一:对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且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高科技、高成长的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和培育,按当年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落实单位:区科工局)

1.支持对象

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企业需为规上工业企业和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且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高科技、高成长的优势企业。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公司营业执照;

(4)上年度的销售收入和研发费用有关证明;

(5)税收完税证明;

(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均需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3.咨询电话

雁塔区科工局科技发展与科普推广科(029)85236186

条款二: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牵头落实单位:区科工局)

1.支持对象

辖区积极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税收完税证明;

(4)单位(企业)营业执照;

(5)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证书。

上述材料均需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3.咨询电话

雁塔区科工局科技发展与科普推广科(029)85236186

五、助推建筑业提质增效

第二十条 促进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西安市《关于调整商品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强化住房金融支持,满足购房者合理需求。(牵头落实单位:区住建局)

咨询电话:雁塔区住建局房地产事务中心(029)85267766

第二十一条 放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

对城市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本地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承建。鼓励民营建筑企业单独或与央企、国企合作本地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在采购或招标时,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不得设置业绩门槛,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其采购。(牵头落实单位:区住建局)

咨询电话:雁塔区住建局工程管理科(029)85231050

六、着力稳就业扩就业

第二十二条 落实阶段性社保费缓缴政策

对一季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亏损,财务困难且无力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六个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三项。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2022年当年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牵头落实单位:区人社局)

1.支持对象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

2.申报材料

(1)工伤、失业保险:《西安市企业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申请表》;2022年一季度连续三个月的《月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养老保险:执行免填表、免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陕西养老APP中选择单位参保,按照系统步骤申报办理即可;或在网上服务平台选择单位管理,按照网上提示申请办理即可。

3.咨询电话

雁塔区人社局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中心(029)81160035

雁塔区人社局养老保险经办中心(029)88262102

第二十三条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1000万的小微企业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牵头落实单位:区人社局)

条款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支持对象

依法注册登记并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2.申报材料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实施精准发放,通过数据比对,对信息完善、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保单位,返还资金实行免申请发放,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只需在规定期限内在,企业使用CA验证、手机短信验证、动态码验证中的任意一种方式,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大厅”(http://113.140.18.123:8100/wsfw/netHallBaseAction.do)确认相关信息,进行稳岗返还承诺,由市社保中心分批次汇总公示后,雁塔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

3.咨询电话

雁塔区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中心(029)81160035

条款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支持对象

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方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核准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原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与新招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财务报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财务报表);

(7)企业与新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8)资产抵押相关原件。

3.咨询电话

雁塔区就业服务中心(029)81166962

第二十四条 加大就业补贴力度

对辖区中小微企业,招用本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见习基地正常开展就业见习工作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照留用人数对就业见习基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牵头落实单位:区人社局)

条款一: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

1.支持对象

中小微企业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统招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

2.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2)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影印件;

(3)身份证正反面影印件;

(4)毕业证影印件;

(5)劳动合同首、尾页影印件。

3.咨询电话

雁塔区就业服务中心(029)81166962

条款二: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留用补贴政策

1.支持对象

考核合格,正常开展就业见习工作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见习基地。

2.申报材料

(1)见习基地与见习期满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加盖骑缝章);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见习期满留用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及近三个月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近3个月职工工资表(单位盖章,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4)《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留用补贴申请表》;

(5)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期满留用人员明细;

(6)见习基地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咨询电话

雁塔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029)81160031

第二十五条 加大社保补贴力度

对辖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新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统招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企业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我区用人单位近一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落实单位:区人社局)

条款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支持对象

(1)用人单位近一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另有专文规定,不含),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且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员。

2.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影印件;

(2)用人单位基本户证明材料影印件;

(3)身份证影印件;

(4)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影印件;

(5)劳动合同首、尾页影印件。

补贴期限内新增人员需提供3、4、5项资料,其余人员不再提供。

3.咨询电话

雁塔区就业服务中心(029)81166962

条款二: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实施细则

1.支持对象

辖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新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统招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影印件;

(3)身份证影印件;

(4)毕业证影印件;

(5)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首、尾页影印件。

3.咨询电话

雁塔区就业服务中心(029)81166962

七、全面提升营商环境

第二十六条 优化审批程序

推行“零见面”审批,鼓励领取电子证照,纸质证照免费邮递送达。企业申请不带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指定专人全程帮助企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负责咨询、登记工作。推进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链运用,开办全流程限时办结。(牵头落实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雁塔区行政审批局(029)81160019/81160109

第二十七条 开辟“绿色通道”

对连锁超市、大型商超、“七统一”药店、综合市场等重点行业以及商业综合体、商业聚集区、市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开展全程代办帮办服务,全方位服务市场主体办理许可审批。(牵头落实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咨询电话:雁塔区行政审批局(029)81160021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两允许一支持”

允许大型商贸企业利用门前硬化广场等,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安全和疫情防控规定,有序开展户外促销;允许具备条件的商业步行街、商业综合体在夜间规定时段外摆经营,并适当延长夜间营业时间;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在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举办美食节、啤酒节等主题促销活动。(牵头落实单位:区城管局)

咨询电话:雁塔区城管局(029)85258131/85251039

第二十九条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建立区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发展政策,按照“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为有条件、有意愿转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变更、证照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实施全程免费专人帮办代办,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对“个转企”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许可事项没有发生变化的,许可证继续沿用。(牵头落实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咨询电话:雁塔区行政审批局(029)81160019/81160109

第三十条 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活力

依托秦创原雁塔企业服务攻坚中心,建立中小微企业“管家式”服务工作机制,强化银企对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法律公共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投融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企业负担。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大讲堂”“一把手走流程、坐窗口、跟执法、处投诉”等活动,让企业切实享受到惠企政策红利。(牵头落实单位:区营商办、区行政审批局、区科工局、区金融办、区司法局)

咨询电话:雁塔区行政审批局信息中心(029)81160119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申报主体除满足具体政策条款要求外,须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申报主体应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对于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或侵占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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