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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和平区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

沈阳市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和平区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

和平区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要求,为推动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围绕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布局,促进支柱产业集聚、升级、壮大,支撑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结合和平区实际和产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产业扶持政策。

一、总部经济

1.在和平区新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不含金融总部)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指实缴资本,下同)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15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补贴10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贴5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补贴3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补贴200万元。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金融总部、地产总部除外)在和平区增加投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其中,增加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补贴5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贴200万元。

2.对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及领军型企业(含交易结算平台),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补贴,补贴金额按4:3:3比例分3年给付;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入驻区国有产权房产的总部型、领军型企业及对和平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对区内原有总部型、领军型企业,由于其扩大经营范围和整体战略布局调整、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等原因扩大办公用房面积的,对其增加部分面积比照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及领军型企业(含交易结算平台)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二、产业园区(楼宇经济)

3.鼓励和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对建设文化科技融合产业园区、科技产业园、人力资源产业园、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等各类产业园区,按其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补贴,直至该园区全部竣工验收为止(竣工时间不得超出协议期限)。

闲置楼宇、烂尾楼等闲置资源启动,比照产业园区建设政策给予适当补贴。

以楼宇产业园为招商主体引进企业的,且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连续3年按照最高不超过每户新引入企业形成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5%,给予产业园运营方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4.特色楼宇主导产业集聚达到标准,经认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楼宇内入驻企业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实际办公使用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入驻企业占总体企业数30%以上,且楼宇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结合楼宇区级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楼宇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相关职能部门)

5.培育“纳税亿元”楼宇。商务楼宇当年全口径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按照该楼宇相比上一年度形成全口径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30%,给予楼宇运营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全口径税收总额贡献已达到并持续超过亿元,从首次达到亿元的次年开始,按照该楼宇比上一年度形成的全口径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楼宇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6.创建和平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给予前三年房屋租金上限每平方米500元/年补贴,后两年租金上限300元/年补贴,实际费用低于上限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入驻企业装修办公用房的,装修标准低于50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装修标准高于500元/平方米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三、商贸业

7.对在和平区设立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并进行连锁经营的企业,新开设国际、国内知名直营连锁门店且单店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直营连锁门店(统一缴纳增值税)30家以上的,每新开1家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给予连锁企业总部3-5万元补贴。对于国际、国内知名连锁品牌,适当放宽要求。对国际知名或进入全国同行业100强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对在和平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辽宁首店、沈阳首店、旗舰店的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租金或装修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8.对在和平区新注册的商贸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连续3年按照其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和设立的“老字号”企业总部,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对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时间超过18个月,且转企后存续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每户给予2000元资金补贴;转为有限责任公司每户给予3000元资金补贴;对个体工商户转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的,每户给予5000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

9.支持夜间经济发展。在夜间经济街区举办的重点活动,投资额20万元以上,结合活动档次、场次、人气、经济效益等情况,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运营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0.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于新注册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连续3年按照其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500万元;引导商务服务业发展,对于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设计院(所)、咨询公司、职业培训等其他服务机构,连续3年按照其区级经济贡献的6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四、金融业

11.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对于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年度区级经济贡献不少于50万元的企业,按照不低于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20%给予补贴,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法人金融机构单个企业落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管理总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外地增设分行、分公司并在和平区汇总缴纳税款的,每设1家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设立和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参照内资法人机构、区域性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同等补助资金。

12. 促进新兴金融业态集聚发展。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对新引进和设立的科技金融融合企业及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等,按不低于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对落户和平区,同时开展研发业务并在和平区纳税的、获市政府批准享受市级补助的重大金融科技项目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给予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对于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新设或新迁入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不低于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20%给予补贴,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3.积极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或沈阳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以公司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0.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实际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按募集资金规模的0.5%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

14.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对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按照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完成上市三个阶段,总计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比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奖励。对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在境外其他地区上市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成功登陆“新三板”和辽宁股权交易市场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两个阶段给予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7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辽宁股权交易市场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自挂牌当年起三年内按照企业区级经济贡献给予总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引进和设立股权、金融资产等金融要素市场。对引进和设立的经市政府批准的全国性市场,按不低于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新引进和设立的区域性市场,按不低于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金融局)

五、科技创新

15.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

对进入沈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给予20万元补贴。

对首次获得省级备案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潜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具有高技术、高成长性的战略性新型骨干企业(原则上不超过驻区高新技术企业的10%),根据其对区级经济贡献给予房租、研发投入补贴,当年补贴额度不超过其区级经济贡献的50%,连续3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帮助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通过一家补贴服务机构2万元。

16.对首次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7.对于备案瞪羚独角兽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获得风投、科技信贷的,按其区级经济贡献,分别按投资额和贷款额的3%、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18.对首次获得省级备案的离岸(域外)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省级备案离岸(域外)创新中心,累计引进科技企业(在我区缴纳社保人员20人以上)和协助区内企业到海外或省外设立研发中心首次突破10家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累计突破20家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9. 对迁入的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区级经济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0.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开展精益管理咨询项目。对开展精益管理咨询的企业,在确认获得市级补贴的前提下给予配套支持,区级按照市级补贴的60%比例给予。

21.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前沿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实际支出费用及区级经济贡献,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22.对于文化科技融合企业,经过评审,根据其发展规模、区级经济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文旅局)

23.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对于符合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对其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和平区企业转化的,按照实际成交价的5%,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让该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实际成交价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文化产业

24.扶持现有规上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现有规上文化企业,根据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率取前5名,根据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增长情况取前5名(不与贡献率前5名兼得),共计10家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中文化传媒、创意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行业企业,政府予以优先采购。对其创作、生产、传播和平题材的作品,经区委、区政府认定具有提升和平影响力的效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现有规下文化企业升为规上企业。对首次纳入规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组织宣传推介。

25.吸引更多规上文化企业入驻和平。对于新设立或新引进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连续3年按其区级经济贡献的4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6.培育壮大重点文化行业和新兴业态。对VR文创、数字艺术、数字传媒、数字出版、数字内容、数字营销、创意设计、电竞娱乐、影视戏剧、美术音乐、文化贸易、互联网文娱、版权及艺术品交易行业的企业,按照相关产业发展方向予以综合扶持。鼓励上述行业市场主体开放合作,对相关的项目和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及专家学者从事上述行业的课题研究,其研究成果被区委、区政府采纳的,给予1万元奖励。

27.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对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比照上级扶持政策予以1:1配套。鼓励社会自有物业建设文化产业园区,获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后,一次性给予运营方10万元运营补贴。

28.扶持重大项目建设。对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文化、体育、旅游重大项目,在其形成区级经济贡献后,连续3年按该项目区级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社会化投资,升级改造使用面积达到1000㎡以上的老旧建筑为文化产业项目载体,实际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建筑面积超过50%以上,一次性给予投资企业30万元补贴。

对在区内以经营文旅项目为主,符合文旅产业发展方向,助推和平区转型发展,推动前清文化、民国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等有机融合的企业,其运营资产累计达到 10 亿元以上,并经过区政府考核认定,给予该企业每年不超过4000万的运营专项补贴。(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七、新兴产业

29.对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土地投入等,下同)3亿元以上、关键技术国内领先的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项目,按其当年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补贴,直至项目竣工为止;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关键技术国内领先的重点战略性新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当年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直至项目达产为止。(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局)

30.支持举办品牌展会,对在和平区举办且列入市重点会展活动计划,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级、国际性、地方性展览会或品牌、创新型展览会,对主办单位办展所需的租用场馆费、交通费、宣传费、信息服务费、招展推介费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支持举办品牌特色活动,对在和平区举办且列入市区重点活动计划,活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特色活动,对主办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产促中心)

31、支持医药、医美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的医药、药械和医美项目,其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药品、药械和医美产品制造项目,按2年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

32.区内的健康相关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的产品,经主管部门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20万、50万元的奖励,首次突破10亿元的产品,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对总部新落户和平区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3.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4. 对当年新引进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首次纳入和平区限额以上统计口径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证明实现年网络零售额(不含实体店零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网上零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5. 对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证明实现年网络零售额(不含实体店零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平台投入费用(建设改造、宣传推广、软件购置及开发等费用,不得含土地、房屋、车辆购置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36.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对经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或跨境电商综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给予主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50万元。

对进口商品展示中心、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且具备培训资质的跨境电商培训中心,给予不超过装修费用、展示柜、设备仪器购置费用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孵化5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且每家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的,给予孵化器区级经济贡献的30%(创客中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37.鼓励电竞发展。对引进或拥有按照一级(参加国际级比赛)、二级(参加过国家级(体育总局)、杯赛、联赛比赛)、三级(参加过次级联赛)并获得名次的电竞俱乐部,连续两年分别给予50万、30万、10万元运营补贴。

对举办电竞赛事颁奖盛典、音乐会、展会等重大活动且得到政府认可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给予3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八、其他

38.外商投资新项目。对新设立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按照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的1%给予等额人民币奖励;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的1.5%给予等额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39.支持传统进出口贸易发展。对新引进和新设立并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贸企业给予奖励,年进出口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超出3000万元人民币部分按每进出口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5000元人民币。每家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在和平区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年进出口总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外贸企业采取阶梯奖励的方式,同比增幅超过10%的外贸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的资金奖励;同比增幅超过20%的,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同比增幅超过30%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40.奖励经济贡献突出的企业。对当年新引进设立的企业,年度实缴全口径税收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连续3年区级经济贡献40%的奖励;年度实缴全口径税收10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连续3年区级经济贡献50%的奖励;年度实缴全口径税收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连续3年区级经济贡献60%的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41.对新获得“国家级产业示范园(基地)”、“省级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0、30万元补贴;对评选为“和平区精品夜间经济街区”、“和平区夜间经济示范企业(商户)”、“星级商务楼宇”、“和平区十大重点平台企业”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授予相关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工信局、产促中心)

42.为着力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创业就业和民生改善,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打造“时时好、事事好、处处好、人人好”的浓厚氛围,营造“亲商、重商、安商、富商”的社会环境。

43.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按不超过其个人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在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为其在沈落户、就医、子女就学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相关职能部门)

44.本着由传统政策供给型向股权合作引导型转变的原则,根据产业发展、区域贡献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按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可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45.对本实施意见没有提及的,但对行业带动性强、促进国际化合作、经济和社会贡献大,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引进企业(项目)及重点存量企业,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46.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建立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每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用于支持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本政策采取补贴、以奖代补方式。以上各项政策条款不可兼得,对同时符合享受两个以上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扶持政策核定补贴(奖励),且补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项目)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总额(科技创新产业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解决。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期间发布新的产业发展政策或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以新政策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和平区政策审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和平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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