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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普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文件精神,着力构建良好创业创新生态,打造高质量发展增长极,为高水平建设开放活力的幸福普陀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财政科技支持力度

1.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化经费投入结构,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绩效,激励各类创新主体加大创新研发投入。科技支出要作为预算重点优先安排,2019年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在原有财政预算规模上逐步增加。

二、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培育

2.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对地方综合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15-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补助,区级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

3.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对地方综合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

4.推动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其配套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上级专项资金1:1配套资助。

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纳入统计的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总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按超出该比例部分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为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为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为3%)

三、加大产品开发技术攻关

6.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加大对重点高新技术领域攻关项目的支持力度,项目立项后,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为重点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每个项目的补助最高限额为40万元。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初创期(成立5年以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以及新产品开发试制。对新通过国家认定(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或省级鉴定的新产品,分别给予每项3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

7. 加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力度。对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减半)。

四、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8.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深化产学研合作交流,引导支持大院名所科技人才、高新技术项目、创新载体等资源集聚普陀。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扶持。

9.推进规上企业产学研全覆盖。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研发,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对于符合条件的,通过区级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券等方式给予支持。

10.促进高校院所成果落地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的,给予每家每年5万元的运行经费。对在成果转移转化、技术难题合作攻关、科技中介服务等工作中成效显著的技术转移中心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和1万的奖励。

五、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11.加快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围绕重点、特色产业建设企业化运作、“产学研”结合的各类产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每家给予100万元的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12.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综合性科创园区一次性补助150 万元,市级专业性科创园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六、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3.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积极建设完善线上线下结合的技术交易体系,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合作,对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拍卖)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推进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范围内通用通兑。每年发放“创新券”300万元以上,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交易、科技信息等科技中介服务。

15. 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引进、建设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七、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6.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800元,国外专利加倍资助(限资助2个国家)。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25万元、5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对有效发明专利技术成功实施转化的,最高补助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及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中介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引导、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发展,根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17.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持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政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专项。对参与制订完成国际、国家标准(行政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专项。

 八、打造创业创新最优生态

18.强化一把手抓科技的导向。把科技工作列入镇(街道、管委会)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各镇(街道、管委会)要配优配强科技部门,落实专职科技工作人员,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工作队伍。

19.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构建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政府基金有机结合的科创金融体系。支持银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与投贷联动业务。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创业投资规模。支持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20.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强化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向导,在各类荣誉评优评先和奖励申报活动中,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人才倾斜。完善引才用才育才政策,大力扶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优秀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联系点建设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

附则:

1.企业享受本意见中的相关奖励(补助)不与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挂钩。

2.企业当年度无R&D经费统计支出,不予奖励(补助)。

3.享受本意见奖励(补助)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补助)的,取消享受奖励(补助)资格,停止兑现相关奖励(补助),追回已享受的奖励(补助)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补助)项目与其他政策文件或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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