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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 (2017-2021年)

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  (2017-2021年)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7日

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1年)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培育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部署,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

       通过实施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进一步扩大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队伍,大幅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全市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成果转化,完善财务管理,建立创新机制,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2.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将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通过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联动,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强化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3.强化服务,形成体系。以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依托,整合财税、法律、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专业力量,建立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满足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三)发展目标

       每年新增科技型“小巨人”企业200家以上, 每年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50家左右,到2021年,力争新增科技型“小巨人”企业1000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达到1000家,使其成为长春市经济发展重要支撑。

       二、主要任务

       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政策措施,整合科技资源,引导创新链、资金链向企业和产业聚集,驱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发展成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一)积极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

       通过完善扶持政策体系,支持科技人员创办企业,鼓励社会创办科技企业,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扩大科技型小微企业群体,壮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力量。

       (二)大力培育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建立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库,遴选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库,通过强化创新能力建设,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等措施,促进入库企业成长为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三)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遴选一批基本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要求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育和指导,使之尽快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四)打造科技型“小巨人”领军企业

       实施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提升工程,每年从全市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出30—50家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发展潜力、专业技术领先的领军企业,整合各类资源,实施政策聚焦和一企一策,推动其发展成为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型“小巨人”领军企业。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动力

       1.设立科技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每年从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经费中拿出1亿元,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和引导。对备案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按照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要求,择优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贴,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研发、创新能力提升等活动;对认定为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于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亿元关口、销售收入大幅度增长、以及主导制定国家(国际)技术标准的科技型“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20-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2.积极推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的落实。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3.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对企业实施科技创新项目并获得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合作银行或机构贷款、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研发符合条件的重大创新型产品、引进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购国外先进技术企业并获得填补产业链空白的重大关键技术等方面,以奖励、后补助、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更加有力的支持,激发企业创新创业热情。

       (二)推进协同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深入推进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试点工作。持续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示范点建设专项”,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企业研发中心、行业中试与检测中心、科技公共服务中心,以及新型研发机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建设要素齐全、分类科学、便于查询、利于互动的长春市“政产学研用金介”协同创新云平台,促进科技人才、科技成果与企业创新需求互动对接。

       2.推动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企业进一步完善研发基础条件,加大研发投入、集聚研发人才;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同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强化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不断提升自身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3.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双十工程”、地院(校、所)合作专项,优先支持培育企业与高校院所协同进行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帮助企业对接国内外创新资源,组织科技企业与中科院研究所进行项目对接、解决技术难题,走出国门寻找合作机会,在更高起点上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4.完善长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对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提供方经认定给予奖励,对属地内企业、单位使用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给予后补助。

       (三)发展科技金融,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1.加大科技金融扶持力度。将培育企业优先纳入我市科技金融平台建设专项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投资保障、“新三板”挂牌后补助等科技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围,降低培育企业融资成本。对获得长春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平台)战略合作签约银行或机构贷款支持的,按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和科技担保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信用贷款发生的损失,按损失实际发生数额的10%给予补偿,单笔贷款风险补偿金额上限为30万元;对与长春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创业投资和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行权后投资额的5%给予科技企业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后补助。

       2.设立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性资金,重点支持长春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投资参股“吉林中投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点支持长春域内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投资成立“长春科技大市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设立“长春科技振兴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优势产业及项目。

       (四)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1.调动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以企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财税、法律、评估、咨询、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在政策咨询、信息沟通、人才培养、规范管理、宣传展示、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支撑。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辅导服务或辅助工作,当年成功辅导并通过认定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基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按1万元/家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文化创意、技术转让、科技咨询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应用示范服务效果显著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市场供给不足的公共服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创新券方式予以支持。

       3.完善长春科技大市场服务功能。打造资源汇聚、供需链接、服务撮合、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等功能平台,加快引进、培育和孵化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企业、科技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对从事技术交易的属地内高校院所、单位和企业给予双方奖励。

       4.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技术能力,推动孵化器建设由“孵化企业”向“孵化产业”转型升级。设立众创空间建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综合型众创空间、专业型众创空间给予资助。

       (五)实施专利扶持与推进专项,加强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培育

       1.结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专项,加大对培育企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开展服务,支持和帮助企业建立和利用专利信息数据库,大力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有效提升企业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2.实施专利扶持与推进专项,对长春市域内的科技企业给予专利申请费用补贴,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明专利年费给予一定年限内的相应补助,对于购买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他人专利权责任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的科技企业给予后补助。

       (六)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人力支撑

       1.加大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力度。对企业吸纳并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对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产业高端人才,经评定以当年个人所得税为参考,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产业领军人物按个人所得税市级共享部分100%给予奖励;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可在市属学校申请就读,各级教育部门应给予妥善安排。

       2.完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机制。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3.组织人才服务企业。每年组织高校院所百名科技人才,解决百户培育企业技术难题,对服务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

       (七)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培训,营造创新氛围

       1.加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的到达率和知晓度,引导企业积极创建、申报科技型“小巨人”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树立一批企业与企业家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举办企业家沙龙、企业创新论坛,邀请域内外知名专家和企业家到会演讲交流,组织开展市领导与企业家互动活动等。

       2.加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市科技局会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培育企业进行培训,重点针对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的解读等内容,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

       四、组织实施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统计局和科技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研究协调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职责:受理企业申请,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进行评估以及政策实施工作。

       2.加强市、县(市)区联动。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培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企业培育工作。市科技局给予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资金支持。明确任务分解和工作考核,将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年末进行考核评估。

       3.加强部门合作。完善统计分析制度,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监测和研究分析。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沟通培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同推进各项工作,为培育和壮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五、附则

       1.本方案由长春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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