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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高达300万!南宁经开区对高新企业工业企业等各类奖励办法

奖励高达300万!南宁经开区对高新企业&工业企业等各类奖励办法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来源: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8-01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8〕21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现结合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一条  对新落户本辖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非四上企业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25万元落户奖励,其他企业每家给予15万元落户奖励;落户后两年内纳入本辖区四上企业统计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新落户高新技术企业是四上企业或当年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其他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在获批奖励资金的年度,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应仍在有效期内。

       第二条  辖区非四上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25万元奖励,其他企业每家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后两年内纳入辖区四上企业统计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辖区四上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其他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详见附件)。

       辖区非四上企业非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辖区四上企业非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

       本条所称的“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类企业。

       第三条  中介机构代理辖区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成功获得认定的,按每获认定1家给予1万元的标准,予以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孵化培育和引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孵化器、科技园区在上一年度新增自主培育和引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

       本条所称的“自主培育”是指,孵化器或科技园区借助自有的各种渠道,通过借鉴学习或吸引人才等方式,提高自身及园区内企业的创新能力,获批或引入高新技术企业。政府部门通过招商引进的除外。

       第五条  申报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奖励的非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应连续两年(含申报奖励年度)不低于10%或近三年(含申报奖励年度)平均增幅不低于15%。

       中介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科技园区以非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申报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奖励的,其代理、培育及引进非四上高新技术企业也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

       第六条  对首次获得自治区认定的瞪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辖区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申报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含知识产权项目)并获批的,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30%、20%、1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和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100万元的补助,对已获补助平台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依托同一单位、以相同建设内容获批同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不重复给予支持(详见附件)。

       三、推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用

       第九条  对辖区内获得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含已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孵化器),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孵化器场地属自有产权的,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直接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二)孵化器场地属租赁性质的,按照年租金30%的比例给予资助,自认定年度起连续资助3年。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孵化器的,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已获补助的孵化器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

       第十条  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备案的众创空间(不含已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已获补助平台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对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创新平台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对已获得补助的众创空间再被评为孵化器的,给予补助两个创新平台间的差额部分;对已获补助的孵化器再被评为众创空间的,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科研设备,按购置费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获得的补助不超过50万;企业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获得南宁市认可的,参照南宁市补助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5万的补助。

       四、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与运用

       第十三条  对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20万元补助资金(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专利授权进行奖励

       (一)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通过PCT途径或获得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万元;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5次。

       (二)其他知识产权授权奖励: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2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每件奖励0.2万元;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500元;其他知识产权授权奖励每个企业每项最多奖励5件。同一产品或技术达到两项(含两项)以上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奖励。

       (三)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到50件、30件、10件的,分别予以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中,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分别获得相应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代理辖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500元/件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对科技成果或科学技术向辖区企业转化并应用到企业生产和创新能力提升中的,且获得自治区科技部门审核认定的,每项交易成果一次性予以5万元奖励,单项交易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再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签订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成果转化不予奖励。

       六、鼓励企业争创荣誉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特等奖奖励300万元,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特等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创新大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获得南宁市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已奖励项目参加更高级比赛并获奖的,奖励差额部分。

       七、申请、审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市监、税务、统计关系在经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其他机构,中介机构申报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奖励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每年年初提交上一年度申报资料,资料有:

       1.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发票、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获奖证书、红头文件、合同、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认定材料(以上核原件留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于每年6月份前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应及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从追究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不再予以经开区层面的资助和奖励,并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扶持资金仅限于鼓励辖区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及附加值,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加强产学研合作。获得奖励的企业或其他机构(中介机构除外)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5年内未管委会书面同意不得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经开区的税务、统计关系,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全部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南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为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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