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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县:知识产权贯标奖励8万,专利资助3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50万

泉州市惠安县:知识产权贯标奖励8万,专利资助3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50万
中共惠安县委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党组(党委),县委和县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暂行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安县委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5日

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的总体部署,营造良好创业创新氛围,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创新驱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创新平台

       1.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3.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5.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

       6.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7.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

       8.新设立并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15万元。

       9.新设立并经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

       10.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副理事长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11.被确认为泉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企业)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12.被确认为省级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

       13.被确认为省级产学研合作基地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

       二、创新示范

       1.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

       2.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按照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文件的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给予配套奖励。

       3.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20万元。

       4.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优秀企业,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

       5.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科研机构,分别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10万元。

       6.对首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扶持奖励2万元。

       7.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

       8.对首次列入市级“瞪羚计划”入库企业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9.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扶持奖励70万元、50万元、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示范空间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

       三、知识产权

       1.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1万元,该专利同时开展专利质押、专利权评价、专利保险、专利鉴定的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工作方式,每项发明专利一次性叠加扶持奖励2万元。对通过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获得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事业单位(个人)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对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2000元,该专利同时开展专利质押、专利权评价、专利保险、专利鉴定的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工作方式,每项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叠加扶持奖励2000元。同一企事业单位(个人)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企事业单位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500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4.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扶持奖励30万元、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被列入省级、市级的补助项目,县财政局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20%、50%专用资金。

       5.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工作试点企业,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6.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拥有专利5项给予奖励8万元。

       7.对建设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8.对成为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9.对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10.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对新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每件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对新增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指定5个以下(含5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0.5万元,指定5个以上10个以下(含10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5万元;对新增在单个国家(地区)商标注册的,对每件商标予以0.5万元补助;一个企业一年国际注册补助金不超过10万元。

       11.对新设立且在县知识产权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并为惠安产业服务满一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研发投入

       1.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部门评估命名与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按照省、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有关规定执行。

       2.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且无项目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

       3.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不含科技特派员示范项目),县财政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30%、20%、50%配套专用资金。

       五、科技交流与合作

       1.与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自选研究开发项目且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

       2.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科研机构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自选研究开发项目且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8万元。

       六、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

       1.被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按每人3万元给予服务单位扶持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科技特派员,按每人2万元给予服务单位扶持奖励。

       2.被认定为省级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给予服务单位扶持奖励8万元;被认定为市级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给予服务单位扶持奖励5万元。

       3.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需依托科技特派员个人、法人、团队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5.被确认为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依托科技特派员个人、法人、团队或示范基地)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6.被列入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特派员示范项目,县财政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30%、20%、50%配套专用资金。

       七、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和质量奖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2.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给予奖励60万元;获得福建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3.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质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外观设计专利奖励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15万、10万。

       4.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给予奖励40万元;获得福建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6.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奖励。

       八、科技经费扶持的有关具体要求

       1.本规定适用本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专利)于本规定颁布实施期限内承担的项目或取得的荣誉、称号和专利等。

       2.申请资助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证书)、技术协作合同、项目结题验收意见书、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个人征信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协会等归口部门审核后,纳入科技专项经费管理使用。

       3.同一企事业单位每项仅可享受其中一种最高额度的资助(专利资助除外)。同一项目本级财政若已扶持奖励,不再重复扶持。

       九、其他事项

       1.本暂行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科学技术局商相关部门负责。

       2.本规定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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