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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0万元,汕头市濠江区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

最高奖励50万元,汕头市濠江区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

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增强市场主体商标意识,鼓励创建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商标品牌战略服务开创濠江区经济发展新局面,推动汕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函〔2019〕125号),结合《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19-2020年)>的通知》(汕市办知〔2019〕98号)、《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市监〔2020〕27号)、《关于印发<汕头市濠江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19-2021年)>的通知》(汕濠府〔2019〕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濠江区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自然人住所须在本区,企业或其他组织须在本区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扶持的对象包括2019年1月1日起获得授予“中国商标金奖”、认定驰名商标或成功注册国际商标、农副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商标金奖,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选授予的中国商标金奖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国际注册商标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的商标。

       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商标是指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上注册的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定义依《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定。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量,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奖励:

       (一)对获得授予“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对我区的财政贡献量6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财政贡献量6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对我区的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财政贡献量5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是自然人的,财政贡献量按住所地在本区的被许可人的财政贡献量核定。

       (四)对首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注册费用补贴50%,但不得超过最高上限。

       1.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补贴,每个指定国家或地区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件商标注册证补贴的国家或地区数量最高不超过20个。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在香港、澳门、台湾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五)对首次申请农副产品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每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取的受理商标注册费补贴50%。

       (六)对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

       (七)对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单位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商标品牌奖励扶持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出具企业纳税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商标品牌奖励扶持资金申请。区市场监管局在每年6月份前受理奖励扶持资金申请,在7月底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其中对申请驰名商标奖励扶持资金的审核结果在汕头市濠江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转送区财政局,按预算下达资金。

       第八条  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濠江区商标品牌奖励扶持申请表》原件2份。

       (二)中国商标金奖授予证明、驰名商标认定证明文件或国际注册商标、农副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奖励的不须提供)。

       (四)商标权利人或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退回。

       (五)诚信承诺书2份。

       第九条  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企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近三年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扶持商标、产品的培育管理,品牌和先进管理体系的宣传推广等费用。

       预算年度终了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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