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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江苏省丹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江苏省丹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丹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练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丹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丹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丹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自主创新,规范本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核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分为直接拨款、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三种扶持方式,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专利资助。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在国(境)外开展专利申请以及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国内专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8000元资助;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600元资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元资助。对于当年度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超过30件(含30件)的专利权人,每件给予600元资助。

       国(境)外专利:经审核,所涉及技术为本市重点产业且技术创新程度高,对产业转型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发明创造,赴国(境)外开展专利申请,进入国际阶段(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为准)的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进入国(境)外专利国家阶段公布后,每件再给予2万元资助;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后,每件再给予3万元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境)外申请、获得授权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 引进国内发明专利资助。从市外引入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核定地址已变更为本市地址),该发明专利与本市企业产业关联度密切,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后,视同授权发明专利予以资助。

       3. 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对维持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后,对专利权人给予当年度维持年费80%的资助。

       4. 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奖励。鼓励本地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做大做强,对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本地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本市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代理申请的发明专利被授权后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每个机构每年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 国家、省专利奖的配套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专利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专利发明人奖的发明人,给予5万元的奖励。一项专利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按最高额度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6.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7.“贯标”奖励。引导和推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 商标品牌奖励。被商标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或保护产品)被受理的,资助3万元;获得核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核准注册马德里商标,每件给予5000元的基本资助,每增加一个国家的注册相应增加2000元资助,每件商标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9.专利保险资助。参加专利执行保险和侵权保险投保的,按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资助,但每件最高资助不超过500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10.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首次通过镇江市级“正版正货”示范街区(行业)承诺推进计划项目验收的,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通过江苏省级“正版正货”示范街区(行业)承诺推进计划项目验收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运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但每年每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 实施知识产权计划项目。按年度开展知识产权高价值项目、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专利导航项目、产业联盟项目、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等知识产权项目,积极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园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12.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体系建设。包括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创建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贯标”绩效考核评价、专利运营与收储、知识产权评议和项目组织管理等与知识产权相关重要活动及其他工作。

       13. 强化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进一步扩大中国镇江丹阳(眼镜)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服务范围,加快快速维权中心机构的完善,提高快速维权中心的服务质量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每年给予快速维权中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知识产权资助类、奖励类项目按照普惠制、依申请原则,以申请时上一年度的基础数据信息为依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予以兑现。

       第七条  知识产权计划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按指南发布、组织申报、受理审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立项公示等程序组织开展。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实施办法;

       2.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3.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1. 根据本办法做好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兑付以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体系建设工作;

       2.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3.根据年度知识产权工作重点,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4. 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要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编报的必备内容。市财政局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相关条款内容如遇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调整,并与之冲突,则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施行之日起,相冲突部分的条款内容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丹阳市人民政府解释,涉及资金及使用管理的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涉及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核及项目实施管理的解释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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