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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珠工信〔2019〕61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励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落实《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小升规企业奖励

  (1)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2)2019年、2020年年度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首次进入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企业;

  (3)升规的第二年仍留在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含2018年新升规企业),且工业总产值或者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

  (4)升规的第三年仍留在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且工业总产值或者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

  (5)上述奖励对象(2)的企业,奖励10万,获得省级扶持资金的不重复支持;

  (6)上述奖励对象(3)、(4)的企业,同比增长10%—15%(含15%)的,奖励10万元;增长15%以上的,奖励20万元。增长奖励可同时享受省、市两级政策。

  第六条 融资担保体系补助

  (1)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注册地在我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登记备案,并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及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2)为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不包括为房地产行业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

  (3)按实际发生的担保额给予不超过2%的补助,单户最高补助为5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奖励程序

  第七条 小升规企业奖励

  (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登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提交有关数据,经统计部门确认,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后,成为新升规企业;

  (2)小升规企业第二年、第三年的增长情况,以市统计局的数据作为依据。

  第八条 融资担保体系补助

  (1)网上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三季度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陆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与管理平台(网址:http://202.105.183.150/egrantweb/),注册登录后,填写相关表格,上传申报材料。

  (2)网上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答复。预审不合格的项目修改补充申报资料后重新提交预审。

  (3)提交书面材料。网上预审合格后,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及通知要求的所有资料,按要求时间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统计局反馈的涉企数据审核结果或者项目申报审核情况,拟定奖励方案,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市政府批复后,奖励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融资担保体系是面向全市的公共服务平台,所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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