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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中人社发【2020】23号

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中人社发【2020】23号
  为加强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12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9〕2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功能定位

  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其功能定位:

  (一)中山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合作平台。为在中山创业就业的港澳青年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创业培训等个性化、定制化、精细化专业服务,吸引更多港澳青年到中山创新创业、安居乐业,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新动能。

  (二)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及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海外创新创业人才,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等提供免费孵化服务。

  (三)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保障、创业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孵化服务起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各类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孵化率。

  (四)示范性创业学院。组建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围绕新兴产业以及高新技术领域开展创新创业项目研究开发及指导服务,为孵化对象提供创新创业项目推介、创新创业技术培训、创新创业项目实训、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创新创业团队培育免费服务。

  二、孵化对象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

  (二)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三)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四)海外创新创业人才;

  (五)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

  (六)符合中山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

  三、服务内容

  (一)为入孵人员和在中山创办企业的港澳青年提供商事登记、人才招聘、创业融资、市场营销、法律维权等一站式服务;

  (二)为有意愿的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为在孵创业实体免费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四)为在孵创业实体免费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

  (五)协助在孵创业实体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六)为在孵创业实体免费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七)引入服务机构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有偿服务。

  四、孵化期限

  入园孵化每期为一年。在孵实体入驻孵化期满前的3个月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延长孵化期,申请延长孵化期最多不超过2次。

  (一)年内吸纳就业人数达5人(含5人)以上的;

  (二)年内经营收入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三)入驻后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自主知识产权的;

  (四)入驻后获投融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五)入驻后获得市级以上政府举办创业大赛前三名的;

  (六)有较好发展前景等其他优势条件经批准同意延长的。

  五、年度目标

  (一)年内新入驻创业孵化实体37个;

  (二)年末入驻创业实体达到112个;

  (三)年末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不少于560个;

  (四)年末成功孵化创业实体67户(成功孵化指:一是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在孵化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二是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实体,在统计期末处于正常经营(指未被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状态的);

  (五)开展“我要创业大讲堂”年度创业培训累计人数不低于5000人;

  (六)发布创业项目15个;

  (七)举办项目路演4场。

  六、组织架构

  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中山火炬职院)负责日常管理,中山汇智电子商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汇智公司)负责运营管理。为加强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设立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担任,副召集人由中山火炬职院分管创业学院领导、中山汇智公司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科,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兼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科负责人、中山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及创业服务科负责人、中山火炬职院创业学院负责人、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负责人担任成员。办公室设联络员,联络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科、中山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创业服务科、中山火炬职院创业学院、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工作人员担任。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遇重大事项和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的开展落实。

  七、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

  2.负责制定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中山市易创空间发展中遇到问题和困难,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跟踪统计、工作情况通报;

  3.负责编制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资金预算,按程序报请审批。

  4.预算批复后通过二次分配方式下达到火炬职业技术学院,预算下达后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二)中山火炬职院

  1.负责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

  2.负责制订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检查;

  4.负责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

  5.负责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绩效报告;

  5.负责拟订年度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报请资金预算,预算下达后按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6.负责制定公益性创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固定资产采购和管理。

  (三)中山汇智公司

  1.负责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

  2.承担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装修和维护费用;

  3.负责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安全生产管理;

  4.负责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消防安全管理;

  5.负责招募创业孵化团队;

  6.负责与入驻的创业孵化实体签订孵化协议;

  7.为在孵创业实体免费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8.为在孵创业实体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9.为在孵创业实体免费提供工商、税务、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招聘等服务;

  10.为在孵创业实体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和政府部门扶持政策等代理服务;

  11.组织开展项目路演,引入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对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进行投资,帮扶在孵创业实体解决资金难题;

  12.负责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有偿服务;

  13.按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建立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资金专账,确保专款专用。

  八、资金保障

  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预算资金具体包括: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日常运营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设备设施维护费、推广宣传费等项目支出)。

  年度预算资金除场地租赁、物业管理费用外,日常运营经费根据上年度成功孵化创业实体数和培训教育人数完成情况确定,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1%,在年度预算中增加1%;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每相差1%,在年度预算中调减1%。

  九、绩效考评

  (一)绩效指标来源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火炬职院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以及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年度工作计划。

  (二)绩效考评项目包括:在孵创业实体数,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数,成功孵化创业实体数,统计年度内新增入孵创业实体数,举办创业培训教育场数,创业培训教育人数,发布创业项目数,举办项目路演场数。

  (三)绩效考评作为领导决策、政策调整、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在孵创业实体数和成功孵化创业实体数(两项中取低值),每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1%,下年度财政预算中的运营经费增加1%;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每相差1%(两项中取相差较大值),下年度财政预算中的运营经费调减1%。

  (四)绩效考评工作由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绩效考评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42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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