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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领军企业的资助实施细则 2020-12-07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领军企业的资助实施细则 2020-1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领军企业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引导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数据,提高统计分析在管理决策服务过程中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把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支持一批领军企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领军企业是指创新实力强、创新效率高、具有全球化竞争力的企业。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支持领军企业发展,每年遴选一定数量领军企业给予支持,推动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做大做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领军企业的资助实施细则和《佛山高新区领军企业测评工作方案》;编制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立项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做好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规划和财政局)等的监督。

       第五条 规划和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拨付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评审结果及各园政策兑现安排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和纠正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接受科技创新局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入火炬统计的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二)根据领军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审程序,被认定为当年度佛山高新区领军企业300强。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情形。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资助政策

       第八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专业评审、内部审议、名单公示、企业申报、对外公布”流程开展领军企业评审工作。

       (一)专业评审

       科技创新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于每年6月采集和汇总测评数据,根据企业入统数据和评价指标表进行数据处理、测评、汇总、排序,筛选出佛山高新区450家领军企业备选名单。各园管理局依据评价指标表中统计报表质量、统计队伍建设等指标进行评分。根据企业入统数据得分(80%权重)与各园管理局评分(20%权重)计算出450家企业的最终得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形成佛山高新区领军企业300强拟推荐名单。结合佛山高新区重点支持产业方向,根据领军企业得分排序、企业创新发展概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形成佛山高新区创新实力领军企业75强、创新效率领军企业75强、开放创新领军企业75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75强推荐名单。

       (二)内部审议

       推荐名单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拟认定名单。

       (三)名单公示

       科技创新局将拟认定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各园管理局配合科技创新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形成领军企业认定名单。

       (四)企业申报

       科技创新局在“佛山扶持通”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支持对象、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单位登陆“佛山扶持通”,按照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各园管理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包括佛山高新区领军企业资助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申请承诺书。

       (五)对外公布

       根据企业的申报情况,形成领军企业资助名单,并在“佛山扶持通”对外公开发布。

       第九条 对每个类别排名第一的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事后补助;对每个类别排名第二至七名的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事后补助;对每个类别排名第八至七十五名的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事后补助。

       第十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高新区领军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领军企业与知名科技创新培训服务机构合作,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等;鼓励领军企业拓宽融资方式;鼓励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一条 佛山高新区领军企业资助名单公布后,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做好资金支出审批。科技创新局根据各园的领军企业数量情况,申请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各园管理局,各园管理局划拨资助资金及配套支持资金(如有)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领军企业评审和资助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之外,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由科技创新局对当年度领军企业扶持资金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规划和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参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及1%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专门就工作经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经办人员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科技创新局委托事项要求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协议,取消其提供服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细则同时又符合佛山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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