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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资助实施细则 2020-12-07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资助实施细则 2020-1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加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区域创新生态环境,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是指支持佛山高新区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创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申请PCT国际专利和海外商标,并引导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降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推动佛山高新区争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资助实施细则;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监督与管理,做好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工作;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规划和财政局)等的监督。

       第五条 规划和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拨付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评审结果及各园政策兑现安排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和纠正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接受科技创新局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类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入火炬统计的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情形。

       (三)申报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申报单位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佛山高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申报资助的专利为上年度获得授权、现行有效的专利,且只对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资助;该专利从申请专利至申报资助期间,专利权属地未发生变更,仍位于佛山高新区范围内。

       (四)申报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同时获得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肯定意见,具有授权前景。

       (五)申报海外商标资助的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取得境外商标注册,以商标注册证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第八条 申报知识产权运用类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或纳入火炬统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

       (三)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必须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四)质押融资品种包括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贷款、票据、信用证等融资品种以及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品种。

       (五)企业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六)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情形。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资助政策

       第九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申报、评审、审议、公示、公布”流程,每年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一)申报

       1.科技创新局编制申报指南及通知,明确支持对象、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指南和通知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发布。

       2.申报单位登陆“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及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各园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类的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佛山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资助申请表;(2)佛山高新区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表;(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申报单位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5)申报单位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6)申报单位获得的境外商标注册证书;(7)申请承诺书。

       4.知识产权运用类的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佛山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资助申请表;(2)佛山高新区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表;(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贷款对应的专利质押登记通知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5)申报单位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质押合同,贷款到账、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6)贷款对应的知识产权评估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及付款凭证;(7)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8)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9)申请承诺书。

       (二)评审

       科技创新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审,经书面评审程序后,形成佛山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资助推荐名单、知识产权运用资助推荐名单。

       (三)审议

       推荐名单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拟支持名单。

       (四)公示

       科技创新局将拟支持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各园管理局配合科技创新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核。

       (五)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支持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条 对上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申报单位,每件给予3000元后补助;对上年度成功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且具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PCT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申报单位,每家单位给予2万元后补助;对上年度新增拥有海外商标的申报单位,每家单位给予6000元后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40%给予贴息支持,单家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支持名单公布后,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做好资金支出审批。科技创新局根据各园管理局项目申报情况,申请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各园管理局,各园管理局划拨资助资金及配套支持资金(如有)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申报及资助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之外,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由科技创新局对当年度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扶持资金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规划和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参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五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及1%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专门就工作经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经办人员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科技创新局委托事项要求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协议,取消其提供服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细则同时又符合佛山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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