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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最近,有会计朋友咨询:一家电厂收到政府给予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了解下有关财政补贴增值税方面的最新政策。

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那之前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在45号公告下发之前实务中对于企业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收入,不论何种补贴都按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执行;对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补贴收入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对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等直接相关的财政拨款收入是否征税一直有两种观点,其中一种观点就认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并获得政府支付的对价,这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纳税义务的规定,应该征收增值税,这种观点一直呼声很高。此次发布的45号公告都给予了明确。

      另在45号公告的解读中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45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解析,解决“电厂收到政府给与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上就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分析,这个电厂收到的政府补贴的时间和补贴是否和销售额或是数量挂钩?

      45号公告规定的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如果这个电厂2020年1月1日后收到的补贴如果是属于和2019年12月31日以前的销售相关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其还是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属于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那电厂销售电收到电费的一部分补贴,那是属于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政府给予电厂的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比如是购买设备的或者其他工程的补助,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的。

      最后,我们关注下在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45号公告的发布其实也是和我们的会计准则的精神高度一致了。

      以上就是对财政补贴收入增值税相关问题的梳理,大家遇到相关问题不能仅仅从外在名称去判定,而是一定要分析经济业务的实质,应该从税法规定、税法原理和交易的性质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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